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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說】天天見的商標,你了解么?

文章來源:市檢一分院

商標天天見,可你了解它嗎?

買個手機,到底選三星的,還是蘋果的?吃個快餐,是去吃麥當勞,還是呷哺?買雙運動鞋,是買喬丹的,還是耐克的……每天的生活中,我們都會和商標打交道,但你真的了解商標嗎?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本期檢察官專欄將請龐濤檢察官為您作深入淺出的解讀。

首先,商標是什麼?

龐濤:商標的一個重要法律特徵就是商標具有顯著性,所謂的顯著性就是《商標法》第八條所規定的: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龐濤:顯然不是,《商標法》第十條就規定了哪些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簡單來說,那些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標誌就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比如,國家的名稱、國旗、國徽、國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等或者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等都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例如,某公司想使用一個「牌礦泉水」「美國牌餅乾」「聯合國牌冰箱」「紅十字牌沙發」都是禁止的。

龐濤:一般來講,公眾人物具有四個特徵:

一是具有較廣的社會知名度;

二是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三是能夠憑藉自己的社會知名度和地位獲得巨大的利益;

四是這種影響力能夠影響較長一段時間。

一般具有這四個特徵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公眾人物,主要包括"領導人、藝術家、影視明星、體育明星、社會活動家等"。

不過,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關於公眾人物的統一定義,到底法律意義上的公眾人物是指的哪些人,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龐濤:這個問題很好,它涉及商標法領域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混淆可能性的判斷,這是商標法領域的重要問題。

《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二條採用了列舉考慮因素、綜合判斷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簡單說就是《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二條:

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方法作了明確,將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以及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均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考慮因素,並且強調這些因素之間可以互相影響。

比如,對於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標,在商品類別範圍上可能放寬;而如果是在同一類商品上,對近似程度的要求可能降低;

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即使商標本身近似程度弱一些,也可能造成混淆;相關公眾注意程度低的商品,更容易造成混淆等。

比如,麥肯基如果也是銷售漢堡包,則無疑構成商標侵權,因為商標近似、商品相同,很容易讓公眾聯想到,甚至誤以為是麥當勞、肯德基,從而產生混淆;

但如果麥肯基銷售的是衛生潔具,那麼就有一個商品不同,但商標是否高度近似以及在先商標是否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司法認定問題。

龐濤:我覺得無論是商標法,還是這次新頒布的司法解釋,都倡導一種誠實信用原則,要維護商標申請和授權的良好秩序。

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授權確權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精神,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

比如喬丹那個姓名權侵權案件,為什麼最高法院再審認定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喬丹「商標的行為構成侵權?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具有惡意搶注的行為,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據公開資料顯示,喬丹公司不僅申請了與「喬丹」相關的中文、拼音及圖形商標,還將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以及邁克爾·喬丹的球衣號碼同時申請為商標,這難謂巧合,或是其辯稱的防禦性註冊。

因此,認定喬丹公司在申請註冊「喬丹」系列商標時具有主觀惡意是毫無問題的。但是,我們也知道,商標搶注的問題並非「特色」,而是作為一種商業競爭手段通行全球。

如聯想商標「Legend」就在多個國家被搶注,由於購回成本太大,聯想公司最後不得不放棄了估值200億元的原英文商標「Legend」,改用了「Le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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