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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給她300萬元彩禮、發114萬元紅包!結果分手,法院這樣判……

「土豪」談戀愛:

光是彩禮就給了300萬,

戀愛期間還給了114萬紅包!

相識一個月便訂婚,男方給了300萬彩禮。分手后,男方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彩禮。法院認為300萬元數額巨大且在訂婚前給與,應認定為彩禮,扣除雙方同居花費判令女方返回280萬元,雙方對此均沒上訴。

此後,男方又起訴,要求女方歸還戀愛期間給與的114萬元,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這些錢到底是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廣州中院日前二審認為,從其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轉賬應屬於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因此114萬是戀愛饋贈,女方不需歸還。

同居半年女子悔婚 男子起訴退還300萬彩禮

曉磊與阿蓉(均為化名)經親友介紹相識,在2015年3月初確立了戀愛關係。當月30日,曉磊即買了一枚鑽戒當場送給阿蓉。清明節前,曉磊打算帶阿蓉回老家掃墓,阿蓉提出按照其家鄉的習俗,未下聘訂婚前,不能隨便跟著曉磊回家掃墓,需要曉磊支付300萬元的聘禮。於是,曉磊向阿蓉轉賬300萬后,阿蓉跟隨其回鄉祭祖。

4月18日,雙方在廣州舉辦了訂婚宴席。訂婚後,兩人同居了大半年時間,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2015年11月分手。

曉磊向白雲區法院起訴稱,現雙方已無法履行婚約,要求被告返還鑽戒及禮金3108880元,阿蓉僅同意返還鑽戒及訂婚儀式上的108880元的禮金,認為300萬元屬於戀愛誠意金,拒絕退還。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曉磊向阿蓉轉賬的300萬元是否屬於彩禮?阿蓉應否返還?

300萬元數額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風俗習慣,如此大額的金錢給付亦遠非一般戀愛關係中的贈與行為,且該款的支付時間是在訂婚前,更符合彩禮的法律特徵。因此,阿蓉主張300萬元屬於曉磊為確定戀愛關係而贈送的誠意金之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一審法官認為,彩禮系當事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婚姻關係不能締結,則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考慮到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規定,酌情判定阿蓉應返還曉磊280萬元。一審判后,雙方均沒有上訴。

彩禮,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彩禮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目的在於締結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80萬元彩禮金需要歸還,

那114萬元戀愛紅包費呢?

男方再訴:歸還戀愛期間贈與的114萬

此後,曉磊又向法院起訴稱,從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雙方同居期間和分手后,曉磊共向阿蓉轉賬114.78萬元。據查,曉磊一共向阿蓉轉賬26次,從上千元到數萬元不等,最大的一筆轉賬為25萬元,多次轉賬5.2萬元。

庭審時,曉磊為證實阿蓉以各種理由向其要錢,出示雙方部分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阿蓉稱「那就要發52000」、「你說88888」、「現在你不發88888」、「我就不會原諒你」。

阿蓉對上述微信聊天的內容真實性確認,但其認為曉磊轉賬的目的係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曉磊則稱他給阿蓉轉賬是為了與阿蓉締結婚姻,雙方分手后其為了挽回阿蓉感情才給阿蓉轉款。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曉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阿蓉轉賬114.8萬元的事實,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予以證實。本案爭議焦點為阿蓉是否應返還上述款項。

就本案而言,雙方當事人繫戀愛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彼此感情互贈財物本屬人之常情,但雙方交往不到一年,曉磊贈與阿蓉財物高達114.8萬元,明顯不合常理。從社會普遍認知來看,也不符合戀人之間日常消費水平。

結合曉磊、阿蓉於2015年4月18日訂婚的事實以及轉賬金額「52000」、「8888.88」、「88888.88」數字的寓意,可表明曉磊大量給付阿蓉財物,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也即其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雙方因任何一方拒絕未能登記結婚,即贈與所附條件沒有成就,贈與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現曉磊期待的結婚目的並未實現,阿蓉佔有贈與財產的行為則屬不當得利。

阿蓉辯稱其接受的贈與金額已用於雙方共同開支消費,但其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庭審后其提供了機票訂單、支付寶賬單複印件等證據,但上述證據顯示的消費金額遠小於曉磊贈與的金額,鑒於在曉磊訴請返還彩禮一案中已考慮到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的情形,對阿蓉接受的300萬元彩禮酌情確定返還曉磊280萬元,故本案對曉磊、阿蓉同居期間的消費不再考量。一審判令阿蓉返還曉磊114.8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上述款項屬於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附條件的贈與,阿蓉是否應向曉磊返還上述款項。

法院認為,曉磊並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應屬於一般贈與,阿蓉無須向曉磊返還。理由如下:

1.上述款項為近一年內不定期不定額的轉賬,數額有大有小。無論是通過銀行轉賬還是微信紅包給付的款項,未有證據顯示曉磊明確說明所轉款項以雙方未來締結婚姻為條件。

2.曉磊就本案起訴時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后變更其訴請為附條件的贈與。由此反映,曉磊在轉款時,並未明確以結婚為條件。

3.上述款項贈與期間,雙方曾同居生活,結合轉賬時間及數額的不確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項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雙方分手后,曉磊仍有向阿蓉轉賬。從曉磊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曉磊轉賬應屬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挽回阿蓉心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而轉賬。

4.現有證據表明,曉磊個人經濟條件較好,上述款項的給付並未超出合理範圍。

5.彩禮一案的民事判決中已對雙方的婚約財產進行處理,認定曉磊於2015年4月1日向阿蓉轉賬的300萬元屬於彩禮,阿蓉應返還部分款項。故曉磊為與阿蓉締結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禮。在本案中,曉磊也未主張案涉款項屬彩禮。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曉磊並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為附條件的贈與,曉磊向阿蓉贈與的上述款項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曉磊已將上述款項向阿蓉給付,其現要求撤銷贈與並返還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無需歸還上述款項,駁回曉磊的全部訴請。

本案的審理過程,

真好像坐在過山車一樣跌宕起伏!

戀愛雖易,婚姻不易

願戀愛中的你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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