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486號
王成前、陳秀華:
上訴人鄒長嬌、蘇樹榮與原審第三人王成前、陳秀華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4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根據上訴人鄒長嬌向本院提交的編號為穗郊字第0403135號《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載明的「宅基地座落:棠涌鄉棠涌村西苑南五巷13號」涉案房屋地址,(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3486號判決書中的涉案房屋地址及表述的「棠涌西巷南五巷13號」有誤,均應更正為 「棠涌西苑南五巷13號」。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