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新政策買二手車也可申請使用老號碼增加使用原車號的適用情形
在原有的舊車轉移或註銷后,購買新車才能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的基礎上,增加了允許購買二手車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情形。
買二手車可使用原車牌
自2017年6月20日起,允許購買二手車使用原車號牌號碼,即原機動車轉移、註銷或者遷出后,所有人購買二手車的,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轉入業務時,既可以申請保留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也可以申請使用新的號牌號碼。
辦理變更遷出也可用原車牌
在原有的「原車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業務后,可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基礎上,增加了「辦理變更遷出業務也可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情形。
將現行的機動車所有人必須使用原機動車超過三年可以保留原車號牌號碼的要求,調整為使用一年後原機動車轉移、註銷或者遷出的,可以申請使用原車號牌號碼。
放寬原機動車轉移登記、註銷或變更遷出后,原車輛所有人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期限。
將現行的原機動車轉移、註銷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時限,調整為辦理機動車轉移、註銷、遷出后一年內可以提出申請。
以下這些需要注意
2017年6月20日前已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且使用期限滿一年的,2017年6月20日起在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的6個月內,辦理新車註冊登記可申請使用原號。
2017年6月20日前已經辦理轉移、註銷、遷出且使用年限滿一年的,2017年6月20日起,在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6個月內,辦理轉移登記、轉入業務時可以申請使用原號。
2017年6月20日以後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且使用年限滿一年的,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的一年內,辦理新車註冊時可以申請使用原號。
對6月20日以後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且使用年限滿一年的,在辦理轉移、註銷、變更遷出業務一年內,辦理轉移登記、轉入業務時可申請使用原號。
1,交驗機動車
2,登記審核崗審核業務材料
3,確定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在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轉入登記時需口頭向登記審核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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