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E-learning行業概述
(一) 企業E-learning概念及發展
1. 企業E-learning概念
E-Learning:英文全稱為Electronic Learning,中文譯作「數字(化)學習」、「電子(化)學習」、「網路(化)學習」等。本文討論的E-Learning是指通過網路(互聯網、企業網、移動網路、衛星網路)進行的學習。本文所討論的企業E-Learning,則是將應用主體限定為企業,不僅包括企業自主建設和應用,還包括供應商為企業提供的各種E-Learning服務,包括平台技術支持、課件製作、在線運營服務等。企業E-learning公司則是指為企業提供各種E-learning服務的供應商公司。
2. 企業E-learning發展
1999年,學富網創始人孫瑛將企業E-learning引入,受限於當時的網路環境、企業培訓水平以及供應商水平等因素,企業E-learning應用環境並不成熟。
直到2003年,因為SARS限制出差和面對面的會議,部分企業開始接觸企業E-learning,由此企業E-learning進入了快速成長期。在此期間,由於企業預算和技術等原因,該階段的用戶主要為大型外企、大型國有企業和知名民營企業;這一現象在2010年後開始有所改善,很多中型企業,甚至是小型企業都開始使用E-learning。
歐洲知名E-learning公司Docebo於2014年發布了全球E-learning市場趨勢展望與預測《2014-2016年E-learning市場趨勢報告》,該報告指出全球E-learning市場規模於2011年達到了356億美元,接下來五年內的年均複合增長率約為7.6%,2016年全球E-learning銷售額將達到515億美元。根據相關研究,年平均增長率最快的是亞太地區,達到17.3%,其中增長最快的國家是印度、和澳大利亞,的年增長率達30%。
(二)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2012年修訂版),企業E-learning公司屬於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I)中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I64)以及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I65)。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企業E-learning公司屬於其他互聯網(I8490)以及軟體開發(I6510)。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轉讓系統頒布的《掛牌公司投資型行業分類指引》,企業E-learning公司所屬行業為「信息技術」(行業代碼17)之「軟體與服務」(行業代碼1710)之「互聯網軟體與服務」(行業代碼171010)。該行業的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主要有: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軟體行業協會和互聯網協會。
目前,尚無直接制定企業E-learning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因此,企業E-learning公司主要受教育培訓類及軟體與信息技術類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約束。
1. 教育培訓類法律法規及政策
2. 軟體與信息技術類法律法規及政策
企業E-learning公司上市現狀分析
(一) 企業E-learning公司海外上市研究(包括香港交易所)
截至目前,有新東方、達內科技、好未來、海亮教育、在線教育平台51Talk等多家教育行業公司在美國紐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有楓葉教育、成實外教育、睿見教育、宇華教育、民生教育等多家教育行業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網路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路科技」,證券代碼:8055)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網路科技是一家以互聯網為載體的為客戶提供遠程教育平台、互動式多媒體課程、專業化行業培訓服務與企業培訓解決方案的綜合型網路教育培訓公司。
目前其總市值約為10.70億,2016年營業收入為46,277,000港元(約為40,251,734.6元人民幣)、2016年凈利潤為-140,851,000港元(約為-122,526,285元人民幣)。
2017年6月22日,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睿泰科技(Retech Technology Co.,Limited,公司簡稱:RTE)成功登陸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ASX」),睿泰科技系一家設立在香港的公司,是睿泰集團旗下專註於職業教育領域的在線教育解決方案供應商,其中以為企業提供E-learning解決方案服務為主。
睿泰科技服務的客戶主要是國內的大中型知名企業,中高職院校等機構,核心聚焦於金融、汽車及零售連鎖行業,主要客戶包括平安集團、銀行等大型金融企業,以及梅賽德斯賓士、麥當勞、絲芙蘭等跨國企業。睿泰科技2016年的營業收入約為7,350萬人民幣,稅後利潤約為2,500萬人民幣,其在ASX以每股0.5澳元(約合2.58元人民幣)上市發行,並籌集1,787萬澳元(約合9,200萬元人民幣),按發行價其發行市值相當於1.07875億澳元(約合5.56473億元人民幣),發行市盈率約為22倍。筆者作為睿泰科技的律師,為睿泰科技上市提供了境內的全程法律服務,本文將詳細介紹睿泰科技的紅籌架構。
2015年10月,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和澳大利亞三大證券交易所(ASX、澳大利亞全國證券交易所NSX和悉尼證券交易所SSX)聯合發文,暫停採用VIE架構的企業在澳大利亞各交易所上市。因此,睿泰科技採用了股權控制的方式搭建紅籌架構。為了滿足海外上市的要求,睿泰科技進行了一系列的公司設立和重組。
1.境外持股公司的設立
原境內公司的股東各自在BVI設立BVI持股公司,作為其持有上市公司權益的持股平台。在個人設立境外持股平台時,如為國籍的自然人,需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個人外匯登記。
2.上市主體的設立
BVI持股公司和新引進的投資人在香港設立上市公司;同時,BVI持股公司在香港另外設立一家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作為持有境內公司的實體。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一家WOFE,作為開展業務經營所需的運營公司(以下簡稱「WOFE運營公司」)。
3.境內公司的重組
原境內公司以其持有的知識產權和部分現金出資設立一家知識產權公司,知識產權公司購買原境內公司其他關聯方持有的相關知識產權。在相關知識產權購買完成後,與原境內公司無關聯的境外自然人通過受讓知識產權公司的部分股權(可以低於25%的股權比例),使知識產權公司變更為一家中外合資企業(JV)。香港公司分別受讓原境內公司和該無關聯境外自然人持有的知識產權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公司由此成為香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4.境內業務的轉移
對於同意將業務合同轉移至新設立的WOFE運營公司的客戶,原境內公司、新設立的WOFE運營公司和客戶簽署三方協議,將原境內公司在業務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WOFE運營公司。鑒於WOFE運營公司設立時間較短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能滿足部分客戶對於供應商的要求,因此原境內公司和WOFE運營公司簽署服務協議,約定WOFE運營公司就該等客戶的業務為原境內公司提供服務,原境內公司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向WOFE運營公司支付服務費。
5.上市公司換股收購香港公司
上市公司通過向香港公司的股東發行股份,收購香港公司100%的股權,香港公司成為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至此,紅籌架構搭建完成。
(二) 企業E-learning公司國內上市研究
截至目前,尚未有教育行業公司通過IPO直接登錄國內A股證券市場的,昂立教育、龍文教育、繼教網、全人教育等多家教育行業公司通過被上市公司併購登錄國內A股證券市場。
截至目前,尚未有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登錄國內A股證券市場;但已經有上海功途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功途」)、深圳新為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為股份」)、北京通銘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銘教育」)和深圳市鑫日科在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日科」)等多家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在新三板掛牌,筆者選取上述四家公司進行分析:
單位:元
從上述4家公司的主營業務分析,企業E-learning公司立足於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主要從事在線教育系統的設計、研發、銷售、運營及其相關的技術服務,為各類機構客戶及社群客戶提供綜合性在線教育解決方案;企業E-learning公司的收入主要來源於兩部分:
一是通過為企業客戶提供自主研發的在線教育軟體產品(如在線學習管理系統、移動學習管理系統、培訓管理信息化系統等)獲得收入;
二是為企業客戶提供運營服務(包括課程的編寫及課件的製作及相關在線教育諮詢等)獲得收入。
從上述4家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分析,對於屬於軟體與服務類行業的企業E-learning公司而言,軟體著作權、域名等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對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可以說是公司持續健康發展並保持經營能力的關鍵,因此,公司需注重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的研發和保護。
從上述4家公司的收入和利潤規模等方面分析,上述4家公司的收入和利潤規模偏小,但普遍毛利率較高,從目前的盈利能力尚無法達到國內A股的IPO條件;從上述4家公司最近一次的融資情況分析,只有鑫日科和新為股份的估值超過1億元人民幣。由此可見,企業E-learning公司業務增長空間較大,但如何實現業務快速增長亦是需要思考的。
企業E-learning公司上市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上市,除了一般公司上市存在的歷史沿革、規範運營、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問題外,還需要特別關注以下法律問題:
1、關於經營資質
一般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不需要取得特殊經營資質或許可證,但如果一些公司涉及到線上教育的業務,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規定,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等相應資質;同時,網站的運營也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相關的域名也應登記於主體名下。
2、關於知識產權
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其主營業務是為企業客戶提供自主研發的在線教育軟體產品(如在線學習管理系統、移動學習管理系統、培訓管理信息化系統等)和為企業客戶提供運營服務(包括課程的編寫及課件的製作及相關在線教育諮詢等);在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的過程中,涉及到開發軟體、課件或課程等的知識產權問題,要確保公司和客戶簽署的業務合同中關於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權屬約定清晰,權屬不存在爭議和潛在糾紛。
一般情況下,員工執行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取得的知識產權應歸公司所有;從保護公司利益和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公司在與技術研發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合同時應對該等知識產權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
3、關於海外上市的特殊問題
目前,國內大多數從事企業E-learning業務的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規模尚無法達到國內A股IPO的條件,因此,該等公司採用股權控制的方式搭建紅籌架構實現海外上市。搭建紅籌架構,一般需要境內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設立一系列公司,然後將境內運營公司置入境外上市公司體系內。紅籌架構的一般模式為:
(1)在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中,會受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以下簡稱「《併購規定》」)等相關外商投資監管法律法規的限制,需要通過律師設計重組架構,將境內運營實體裝入境外上市公司體系內。
根據《併購規定》的規定,《併購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商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東在境外投資設立一系列境外公司后併購該境內運營實體(包括購買資產並以該資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的情形),對於此種併購需要報商務部審批。
但是,自《併購規定》實施以來,很少有項目能根據《併購規定》通過商務部的審批。在實踐操作中,大多數項目通過在境內公司引入無關聯關係的境外投資者,先將境內公司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而不受《併購規定》的監管約束;但境內公司在引入無關聯關係的境外投資者時需根據《併購規定》履行地方商委或商務部的審批手續。在通過紅籌方式境外上市過程中,中方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也需要對境內架構重組的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
(2)在搭建架構的過程中,應注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37號文」)的相關規定。
根據37號文的規定,特殊目的公司為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根據上述規定,境內運營實體的自然人股東在境外設立持股公司的,應根據37號文的規定向境內居民擁有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或其戶籍所在地的外匯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個人外匯登記手續。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5年2月28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根據13號文的規定,在正常登記(即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改由境內居民擁有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或其戶籍所在地的銀行負責受理登記申請;在非正常登記(即補登記)的情況下,仍由相關外匯局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審核辦理補登記,並且對於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應仍由外匯管理部門負責。
(3)在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還需要考慮資金需求。在境外公司收購境內運營實體的股權時,一般只能通過現金收購的方式進行,而無法通過股權支付併購境內運營實體;根據《併購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併購境內公司應符合《併購規定》規定的條件並報商務部審批,在實踐操作中很難取得商務部的批准文件。
(4)此外,在紅籌架構搭建過程中還需要考慮稅務成本。在境外公司收購境內運營實體時,需要考慮收購價格的涉稅問題;即使併購交易發生在境外且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境外企業,依然會產生稅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的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適用該種情形的股權轉讓方取得的轉讓境外企業股權所得歸屬於應稅財產的數額,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予以徵稅。(作者:楊敏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