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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原標題: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訴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83民初238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17979.76元;二、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97884.25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444365.22元為基數,從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275730.29元為基數,從2016年9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84元(原告廣州萬利達紙製品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天全紙品有限公司負擔。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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