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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那個被家暴想離婚的女人」

05丨18

我們錯過了那麼多丨這次不會了

我心痛了

首先聲明:我不是權威法律人士,所有的觀點來自於對於多個實際案例和整理,只想給家暴受害者找到更多合理的解決方式,如果解釋有錯誤,歡迎權威人士糾正。

昨天,劉洲成家暴事件可謂是引起了軒然大波,各路文豪作者紛紛執筆批判,是啊,我們都知道家暴男是垃圾,可是這婚真的不好離。

一般在家暴離婚中,施暴方往往都不會同意離婚,訴訟方多為受害方,在訴訟離婚中一次起訴離婚叛離率很低,大部分要經過二次起訴離婚,好在二次必然判離。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在這次事件中,劉洲成居然有臉要500萬離婚費?

在氣憤之餘的事實是,如果他真的不要臉,拿不到錢堅決不同意離婚的話,這場離婚案很實現難訴訟離婚。所以我希望劉洲成你還是要點臉吧,完成協議離婚對彼此的傷害都會更小。

感情破裂是不由自己說了算,法院說了算。介於婚姻關係的複雜,法院對於情感破裂的界定十分艱難,在法律條文中,也註明儘可能的維和。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係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准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法院往往本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原則去做訴訟離婚判決,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所以如果一方堅決不肯離,綜合其他情況,更願意認定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同時很多女人選擇離婚的勇氣和精力只有一次,無奈下去只能被迫忍受不了了之;最怕的是最後一張臉皮已經撕破,離婚不成還可能受到變本加厲的傷害,09年董珊珊離婚不成被「家暴致死」案歷歷在目。

董珊珊案,結婚10個月,8次報警,千里逃亡,最後被丈夫綁架回來活活打死,兇手僅僅被判6年半。從結婚到她死亡,短短几個月中間,她及家人曾先後八次向警方報告王的暴力行為,提起過離婚訴訟,也曾經離開親人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王光宇曾這樣描述對她的最後一次殘忍毆打:「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卧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這次或許致命的毆打發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於8月11日再次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療,兩個月後去世,屍檢認定死亡原因為「被他人打傷後繼發感染,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董珊珊的父母也透露,董珊珊不僅長期被毆打,而且還被王光宇逼迫夜晚脫光衣服扒在客廳無窗帘遮擋的落地窗上,用強光照著,長達多個小時,讓其倍受侮辱。

2010年7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王光宇僅以虐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個案子,觀者痛心。一位民事法官告訴我:

法律的本意在於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婚姻穩定,法律保護婚姻自由,結婚自由,自然離婚也需要自願。打官司打的是證據,如果證據事實充分,那麼法院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如果你證據不足,就會建議通過調解方式解除婚姻,如果調解未果,也只能駁回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要保障。

在家暴離婚中,如下過錯事實的證據可認定感情已破裂:報警記錄,視聽資料,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但請注意,以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

所以,在遭遇家庭暴力時,我們一定要在意收集並保護證據,積極請求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和保護,積極尋求公安機關保護,並進行傷情鑒定,保留單據,擁有這些具備法律效力的證據才能通過法律早日脫離家庭暴力。

幸運的是,相關法案一直在完善。在2016年3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配合《反家庭暴力法》,如果遭遇家暴,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尤其在一次訴訟不予判離時,一定要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保護令實施過程中,落實了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不夠嚴重,法院也有權給予訓誡,判處罰款和十五日以下拘留。這些即便不能徹底的使受害者脫離家暴的傷害,但也具備威懾力,而且產生的違法事實是我們的有力證據。

法律是武器,是工具,在於運用,它不會主動成為受害人的庇護所,需要我們使用證據獲得法律保護,保護好自己!

一上來就聊到離婚,因為很悲哀的一件事是,解決家暴的唯一方法就是離婚

可要是遇到渣男敗類抬起屁股就能走人的話,就不會有這麼多家暴了。

首先對於很多人來說,尤其是大部分家暴受害者主體的女性,她們的離婚成本很高。

在選擇婚姻時,很多女性被迫放棄了經濟和人格的獨立。她們需要維護這個家庭,因為安穩的家庭被定義為幸福的本源,每個選擇都牽連重重;伴隨的被迫離開了工作崗位,失去了獨立生存的能力。也許有人一開始就以「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結婚,但是這樣的觀念教育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形式的被迫。如果有孩子,這個選擇將更加困難。

她們擔心離婚後自己將如何生存,

擔心會不會給孩子帶來不幸,

家人的不解以及他人的指指點點。

事實上焦慮和憂愁解決不了問題,堅強點,具備獨立的本事是遠離暴力的基礎,經濟獨立是第一步。家暴和出軌是從0到1,有了一次就會有無數次,只一次就可以選擇離開,越早離開,損失越小。

要相信一件事情,離開家暴你的人,未來再渺茫,也比過去好,孩子成長在一個家暴頻發的家庭中,一定更差。

並且,暴力往往發生在強者施與弱者,在很多家庭暴力中,施暴方都主觀覺得自己比對方強,體能上是必然,更多都是覺得自己賺的錢多。所以保持獨立既能弱化我們選擇離婚時的壓力;具備維持孩子生活的能力,獲得監護權;也能讓讓暴力發生的幾率降低。

我相信人性本不醜惡,我們絕不要給人性變醜惡的機會。

要是像劉洲成這種吃軟飯還無恥家暴的殘渣,一點餘地都不要給,當他揚起拳頭的那一刻,愛早就不存在了。

有一個極為常見的現象是:家暴受害者更多都沒有選擇離開,一直在隱忍。

我們經常會問:「為什麼家暴的受害者不選擇離開所在的家庭?」甚至會責備受害者,認為她們的現狀都是咎由自取「一個巴掌拍不響」,「你怎麼不離開呢,要是我早就走了」,在尋求合理性的時候可以使我們獲得安全感,安慰自己「這一定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她們是母親,她們真心為了孩子;

她們期待一切會好起來,那些男人並非一無是處,只要停止暴力就好;

她們害怕外界的流言蜚語,指責她們「可憐人必有可恨之處」,不是一個好母親,不重視家庭......

她們害怕,很多男人將配偶視作自己的「所有物」,當她們「背叛」,男人會展開憤怒的報復,她們在長時間承受暴力的過程中,不敢不去相信這一點。「如果你敢離開我,我一定會殺了你,殺了你全家!」事實和數據表明,很多男人真的這樣做了。

她們被毆打,被侮辱,被虐待,甚至可能被殺害。所以你為什麼要問,她們不離開?不要問這個問題。

無論邏輯多麼精巧的詭辯,也不能論證這種暴力的合理性。

她們需要的是支持和切實的幫助。

我祈禱所有的受害者都有足夠的勇氣和足夠好的運氣。值得高興的是,隨著經濟和教育發展,婚姻觀念和婚姻關係越來越平等,人們更具備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法律愈發健全,相關保護機構愈發完善。

即便現狀仍然是「任重而道遠」,社會的關注可以讓她們勇敢的說出來,加速完善對他們的保護,保護是合理解決家暴最大的前提。

作為一個普通人,

我也許沒能力成為一個「反家暴」的保護者,

但我願意成為一個支持者!

你呢?

END

大叔碎碎念:

12338 婦女維權熱線,已經在全國2800個縣市開通。如果您自己或親友正遭遇家暴,可撥打熱線進行法律諮詢,並且受理婦女兒童侵權案的投訴。

110 正在遭遇武力家暴,第一時間報警。隱忍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出警記錄也是有效維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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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yidianzixun 提供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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