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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進來,最低工資的秘密都在這裡!

據不完全統計, 截至7月7日, 今年全國至少已有10個省份上調了最低工資標準。 在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今天, 最低工資標準的現實作用是什麼? 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制定的因素有哪些? 「五險一金」 是否應該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裡面? 就上述問題, 記者採訪了人社部勞動工資研究所副所長譚中和。一起來聽聽專家解答。

最低工資制度

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記者:在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今天, 最低工資標準的現實作用是什麼?

譚中和:

自2004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 31個省(直轄市、 自治區) 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 並形成了比較健全完善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機制。最低工資制度在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實現低收入勞動者勞動和高質量就業, 實現低工資勞動者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記者:隨著現代家庭服務業的發展, 家政保姆和鐘點工等工作形式, 正逐漸成為低收入勞動者就業的主要渠道。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適用於他們?

譚中和:

《最低工資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指出, 最低工資適用於境內的企業、 民辦非企業單位、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據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簽訂了勞動合同, 是最低工資制度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的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 包括各類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從實際情況看, 家庭雇傭保姆、 家政鐘點工等也存在兩種用工形式: 一種是通過勞動派遣公司派遣到僱主家裡工作, 一種是自己應聘或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到僱主家裡工作。 前者保姆與勞動派遣公司形成勞動關係, 受到《勞動合同法》 的保護, 應當按照《最低工資規定》 執行。 而如果是自己應聘或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到僱主家裡工作的,一方面由於僱主不是用人單位,其與打工的單位或家庭等構成的是經濟關係,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一旦與打工的單位和家庭等發生糾紛,一般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另外,的最低工資標準有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從各地實施情況看,按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的,一般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務派遣形式的保姆、鐘點工等,由於其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等因素,一般執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自己應聘或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到僱主家裡工作的,其與打工的單位或家庭雙方可以參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過,目前絕大多數城市的保姆、家政零工等由於市場供求關係,其工資已經遠遠超過了最低工資標準。

制定標準應兼顧

就業和企業發展原則

記者:制定最低工資標準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譚中和:

一是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原則

首先是維持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保障他們的吃、住、行及享受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 享受基本的社會保障。

其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高於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CPI) 的上漲幅度,保證低工資收入群體的實際購買力不降低。

二是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原則

努力使人民過上美好生活,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 是我們黨的奮鬥目標。

最低工資的建立和調整,充分考慮了職工平均工資和經濟發展水平,可以保證低收入群體共享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使各個層次的勞動者都能在經濟增長、社會進步中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

三是兼顧就業和企業發展原則

最低工資調整應充分考慮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勞動生產率水平和實際經營能力,有利於促進就業和保持企業應有的活力。

不斷完善最低

工資標準調整機制

記者:兼顧就業和企業發展的原則具體如何實現?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該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的平衡?

譚中和: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由此形成了以市場為基礎的工資決定機制,這是決定工資水平及工資增長幅度的一條根本原則。儘管最低工資標準屬於國家宏觀調控範疇,但也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

最低工資的調整幅度,

首先需要考慮企業支付能力。

「十一五」和 「十二五」期間,經濟高速發展,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率加快、調整幅度較大,這是企業效益提高、經濟發展的反映和體現。 隨著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結構、 產業結構調整深度和幅度加大, 一些企業效益下滑,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生產經營困難, 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需要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益。

其次,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考慮到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

最低工資標準與市場供求形成的勞動力價格有著較大關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高於市場競爭自然形成的適用於低技能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且相差過大, 就會影響到企業對用工的需求,對就業產生影響。所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幅度要適當適度和適時。

最後,最低工資標準還要考慮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以使得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能夠在與社會平均工資標準的對比過程中,保持恰當的比例關係。

總體來看,最低工資標準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調整機制,但在經濟新常態背景下,其調整的幅度將會有所減緩,調整範圍也將會有所縮小,調整的頻率將會趨穩趨緩、 穩中有進。 「十三五」 以來,各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體現出四個方面的特點,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基本與經濟發展和企業效益相適應,與當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水平相適應,與人力資源市場價位變動情況基本相適應,與共享發展理念要求相適應。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剔除

「五險一金」應考慮具體實際

記者:最低工資標準是否應該包含 「五險一金」?

譚中和:

按照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勞動者個人需要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費。所以,從個人繳納社保費的角度, 應該是「三險一金」的費用。

《最低工資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剔除項目上,理論界和實際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和做法:

1

一種觀點認為,最低工資應當剔除 「五險一金」中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理由是 「五險一金」可以理解為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剔除項中的 「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從社會保障體系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均屬於國家法定的福利待遇。實踐中,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和新疆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規定中,即把 「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

2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五險一金」中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法定費用, 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項內,勞動者實際可支配的勞動報酬是在依法繳納了三項社會保險個人應繳費用后的剩餘資金。理由是,不論國家公布的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還是城鎮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均沒有剔除 「五險一金」項目, 最低工資標準應遵循這一口徑。

我認為, 北京市、 上海市等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剔除了 「五險一金」 個人應繳納的費用, 勞動者個人實際得到的勞動報酬得到提高,實實在在增加了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有利於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是否剔除,各地應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和確定調整測算模型中, 除了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 職工平均工資、 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外, 還應先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準、 就業狀況等, 再進行必要的修正。

記者:王永編輯:鄧小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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