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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文強調風險防控 要求險企避免激進投資策略

周日,保監會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保險業中流動性風險、資金運用風險、戰略風險等風險的防控。

這份今日發布的《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要點如下:

  • 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管理,設定合理的投資風險偏好,避免激進投資策略。

  • 要跟蹤分析宏觀經濟、股票市場、證券市場等發展趨勢和變化情況,密切關注輿論報道,及早識別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重大風險因素,監測評估其對流動性水平的影響,提早採取措施做好應對。

  • 保險公司要按照償二代要求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做好現金流預測,提早制定應對預案。

  • 要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和風險責任人管理,嚴禁在未取得相應投資能力備案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投資。

  • 建立審慎穩健的投資運作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切實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系及機制建設。要制定長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設定合理的投資風險偏好,避免激進投資策略。要將風險偏好落實到投資決策流程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從風險、收益、期限、資本等方面綜合評估,不能僅以收益率作為投資目標和考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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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4-23
保監發〔2017〕3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要求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風險防控的重要精神和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進一步增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將保險業風險防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一)健全流動性管理制度機制。保險公司要根據償二代流動性監管規則,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防範中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協調有序。要建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具體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測。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充分考慮產品停售、業務規模下降、退保和滿期給付等因素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要跟蹤分析宏觀經濟、股票市場、證券市場等發展趨勢和變化情況,密切關注輿論報道,及早識別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重大風險因素,監測評估其對流動性水平的影響,提早採取措施做好應對。
(三)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保險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動性應急計劃,特別是對於業務下降、退保和滿期給付等帶來的流動性壓力,做好資金備付。保險公司要按照償二代要求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做好現金流預測,提早制定應對預案。
(四)風險防範關口前移。保險公司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和資金運用計劃,充分考慮各項經營活動對公司當前和未來流動性水平的影響,建立與公司業務特點和負債結構相匹配的資產結構,從源頭上防範流動性風險。
(五)強化股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責任。保險公司要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壓力、責任和監管要求傳導至股東,定期向股東通報公司流動性風險狀況,明確股東對公司流動性風險的責任。保險公司股東要密切關注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及時了解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變化,在保險公司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及時採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切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切實加強資金運用依法合規管理。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確保依法合規開展資金運用業務。要建立健全投資制度和內控管理,認真梳理公司現行制度規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並開展全面整改,確保各項制度切實落地。要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和風險責任人管理,嚴禁在未取得相應投資能力備案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投資。
(七)建立審慎穩健的投資運作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切實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系及機制建設。要制定長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設定合理的投資風險偏好,避免激進投資策略。要將風險偏好落實到投資決策流程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從風險、收益、期限、資本等方面綜合評估,不能僅以收益率作為投資目標和考核依據。
(八)嚴禁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保險公司要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關聯交易各項監管要求,在資金用途、投資比例、事項報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實依法合規,不得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等手段隱匿或轉移資金去向,不得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各類資金運用形式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
(九)防範重點領域的投資風險。保險公司要切實防範股權投資風險,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投資的決策流程,評估公司對風險的承受能力。要防範房地產投資的風險,跟蹤重點區域、重大項目的投資情況;要防範境外投資風險,跟蹤研究國際經濟政治形勢,謹慎開展境外投資,做到風險可控。
(十)加強資金運用信息報送和披露。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資金運用信息報告制度,嚴格落實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股權、重大投資、關聯交易等信息,增強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體系,切實防範戰略風險
(十一)科學制定戰略規劃。保險公司要圍繞「保險業姓保」制定戰略規劃,避免偏離保險主業引發的戰略風險。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實際的發展戰略,平衡好公司資本、業務規模、價值發展、風險承受力等因素,確保戰略科學合理。要滾動修訂公司戰略,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政策導向和市場環境,對戰略規劃進行持續評估,並做好修訂和調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保險公司要健全「三會一層」的治理體系,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與權利,完善治理架構。要對「三會一層」運行情況開展全面自查,重點關注治理制度不合規、崗位設置不合理、人員配備不完整、治理機制運行失效等情況,並進行嚴格整改。
(十三)加強股東管理。保險公司要加強與股東的溝通,通過董事會、股東會等方式把監管理念、監管要求和監管導向傳遞給股東,確保股東理解和落實監管的各項規定。要對股東通過公司向保監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材料真實準確。要按照保監會要求加強對公司股權關係和實際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騙、不隱瞞。
(十四)加強關聯交易的管理。保險公司要健全關聯交易的相關制度,明確董事會、管理層的許可權範圍,確保關聯交易風險可控。要開展關聯交易的全面自查,對關聯交易的對手類型、金額大小、資產類別、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進行自查。要嚴格落實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披露要求,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的有關情況。
四、密切跟蹤關注各類新型保險業務,切實防範新業務風險
(十五)加強新業務風險研判。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業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認真研判新業務領域、新業務種類的性質、經營模式和風險,確保既風險可控,又符合監管導向和公司整體的發展戰略。要謹防對新業務、新領域一哄而上,確保業務創新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專業人員配備等相適應。
(十六)嚴控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風險。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層風險的金融產品、各類收益權或債權轉讓質押變現、網貸平台融資等行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全面摸清風險底數,合理估算風險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證保險內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標準、合規有效。要堅持小額分散經營原則,堅決停辦底層資產複雜、風險不可控、風險敞口過大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並做好存續業務風險監測和化解工作。
(十七)嚴防互聯網保險風險。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互聯網保險風險,認清其風險聚集和擴散的可能性。要防範互聯網跨界業務風險,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嚴控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情形的網貸平台合作,避免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要進一步完善風控手段,提高風險識別和監測水平,審慎開展網貸平台信用保證保險業務。
五、加強外部風險摸排和管理,切實防範外部傳遞性風險
(十八)加強外部環境研判。保險公司要加強研究,重點跟蹤宏觀經濟、資本市場、匯率利率等宏觀形勢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研判其對保險業和公司自身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風險。要通過壓力測試、敏感性測試等工具,掌握重點外部傳遞性風險對公司的影響程度,做到心中有數、早做應對。
(十九)建立風險緩釋和衰減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外部環境傳遞性風險的研判,分析風險傳遞的鏈條和環節,研究建立風險緩釋和衰減機制,儘可能降低外部風險對公司的衝擊和影響,守住風險底線。
(二十)防範重點領域的外部傳遞性風險。要加強對公司客戶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謹防經營困難企業的風險通過承保業務傳遞到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債券市場運行情況的跟蹤研究,防範由於信用風險的爆發,造成公司債券投資的重大損失。要加強對股票市場的跟蹤判斷,防範由於股市波動、「黑天鵝」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資損失。
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切實防範群體性事件風險
(二十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險公司要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完善銷售回訪、賠付管理、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確保關鍵環節服務到位。要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讓保險消費者滿意。
(二十二)加強人身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不對從業人員進行不當激勵,要求其客觀地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銷售誤導、違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遏制非法集資等案件風險。
(二十三)嚴查違規套取費用。保險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優化信息系統,從制度、機制和系統等方面加強違規套費行為的識別和管控,堅決杜絕套費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重點關注商業車險、農業保險和大病保險等業務,防範相關人員利用虛假髮票、虛假業務、虛假人員等違規套取費用的風險。保險中介機構要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的意識,完善內控制度,不得為保險公司套取費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保險公司要加強識別和研判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隱患,提早制定處理預案,對風險抓早、抓小。要切實落實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的主體責任,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置非法集資重大案件及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風險。要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對於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報告監管部門,不得瞞報遲報。
七、著力摸清風險底數,切實防範底數不清風險
(二十五)摸清風險底數。保險公司要對財務、承保、理賠、投資、信息系統等開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風險點和風險隱患,真正做到對公司的風險底數心中有數。要把公司的風險狀況客觀地向股東(大)會、董事會報告,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層應當重視風險防控工作,並提早制定應對預案。
(二十六)防範數據不真實風險。保險公司要對償付能力數據、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的真實性開展自查自糾,確保公司數據真實、客觀。保監會將在2017年開展償付能力、財務、業務等數據真實性的大檢查,對於報送虛假報告、虛假數據的機構和責任人員,依法頂格處理,嚴肅追責。
(二十七)加強監管報告和數據的報送管理。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統,確保按照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報告和數據。要建立公司內部的數據稽查機制,確保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和數據真實客觀,不得報送虛假報告和數據,隱瞞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
八、加強資本管理,切實防範資本不實風險
(二十八)防範公司資本被抽逃佔用的風險。保險公司要對資本的真實性負責,重點防範公司的資本被股東或關聯方惡意抽逃佔用。對於股東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險公司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二十九)切實防範增資來源不合法的風險。保險公司股東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多層嵌套金融產品、增加股權層級等方式從保險公司非法獲取保險資金,用於向保險公司注資或購買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債,切實防範資本不實的風險。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實際的資本規劃。保險公司要根據宏觀經濟形勢、保險業發展情況以及自身業務發展規劃,滾動制定未來三年的資本規劃,強化資本管理和資本約束的意識,及時補充資本。
(三十一)嚴防利用不當創新、不當工具虛增資本。保險公司要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意識,不得利用遠期再保險合同等不當創新、不當工具虛增資本。
九、加強聲譽風險防範,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
(三十二)加強聲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要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防範和識別聲譽風險,應對和處置聲譽事件。強化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管理層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三十三)加強風險排查和監測。保險公司要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主動發現和化解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項風險隱患,視評估結果制定相應聲譽風險管理預案。進一步加強對負面和敏感輿情的監測、識別和報告,強化研判與核查。將聲譽事件處置與對外信息發布同安排、同部署。
(三十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保險公司要建立職責分工明確的聲譽事件處置機制,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快速響應和協同應對。建立健全與新聞媒體、保險消費者等相關方的溝通機制,積極主動做好溝通聯絡,增進社會各方對公司和行業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強新聞統一發布和歸口管理。保險公司要建全聲譽風險歸口管理機制,注重職能部門的響應與協作,提高聲譽風險防範和處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強組織協調,嚴格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渠道和口徑,提高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的能力和水平。
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切實強化責任落實和追究
(三十六)加強組織領導。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工作,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提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風險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任務。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
(三十七)強化責任分工。保險公司要把風險防控任務分解到各級機構、有關部門和具體人員,壓實責任、細化分工、層層落實,確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三十八)完善信息報告機制。保險公司要嚴密監測、高度警惕各類風險隱患,著力把風險化解在未發階段、萌芽階段。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
(三十九)嚴格責任追究。保險公司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對於風險防控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到位、應對處置不當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可護短遮醜。
各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抓好貫徹落實,紮實開展風險防控各項工作。對於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將嚴肅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保監會
2017年4月21日

保監發〔2017〕35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要求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風險防控的重要精神和決策部署,深入推進「保險業姓保,保監會姓監」,進一步增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將保險業風險防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一)健全流動性管理制度機制。保險公司要根據償二代流動性監管規則,進一步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防範中的職責,做到分工明確、協調有序。要建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目標、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具體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測。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充分考慮產品停售、業務規模下降、退保和滿期給付等因素對公司流動性的影響。要跟蹤分析宏觀經濟、股票市場、證券市場等發展趨勢和變化情況,密切關注輿論報道,及早識別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重大風險因素,監測評估其對流動性水平的影響,提早採取措施做好應對。

(三)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保險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動性應急計劃,特別是對於業務下降、退保和滿期給付等帶來的流動性壓力,做好資金備付。保險公司要按照償二代要求定期開展現金流壓力測試,做好現金流預測,提早制定應對預案。

(四)風險防範關口前移。保險公司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和資金運用計劃,充分考慮各項經營活動對公司當前和未來流動性水平的影響,建立與公司業務特點和負債結構相匹配的資產結構,從源頭上防範流動性風險。

(五)強化股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責任。保險公司要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壓力、責任和監管要求傳導至股東,定期向股東通報公司流動性風險狀況,明確股東對公司流動性風險的責任。保險公司股東要密切關注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及時了解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變化,在保險公司發生流動性風險時,及時採取合理方式化解。

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切實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切實加強資金運用依法合規管理。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確保依法合規開展資金運用業務。要建立健全投資制度和內控管理,認真梳理公司現行制度規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並開展全面整改,確保各項制度切實落地。要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和風險責任人管理,嚴禁在未取得相應投資能力備案的情況下違規開展投資。

(七)建立審慎穩健的投資運作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切實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組織體系及機制建設。要制定長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設定合理的投資風險偏好,避免激進投資策略。要將風險偏好落實到投資決策流程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從風險、收益、期限、資本等方面綜合評估,不能僅以收益率作為投資目標和考核依據。

(八)嚴禁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保險公司要嚴格遵守保險資金關聯交易各項監管要求,在資金用途、投資比例、事項報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實依法合規,不得通過投資多層嵌套金融產品等手段隱匿或轉移資金去向,不得通過「抽屜協議」「陰陽合同」等形式繞開監管要求,不得通過各類資金運用形式變相向股東或關聯方輸送利益。

(九)防範重點領域的投資風險。保險公司要切實防範股權投資風險,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投資的決策流程,評估公司對風險的承受能力。要防範房地產投資的風險,跟蹤重點區域、重大項目的投資情況;要防範境外投資風險,跟蹤研究國際經濟政治形勢,謹慎開展境外投資,做到風險可控。

(十)加強資金運用信息報送和披露。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資金運用信息報告制度,嚴格落實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股權、重大投資、關聯交易等信息,增強信息透明度。

三、完善公司治理管理體系,切實防範戰略風險

(十一)科學制定戰略規劃。保險公司要圍繞「保險業姓保」制定戰略規劃,避免偏離保險主業引發的戰略風險。要制定符合公司自身實際的發展戰略,平衡好公司資本、業務規模、價值發展、風險承受力等因素,確保戰略科學合理。要滾動修訂公司戰略,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政策導向和市場環境,對戰略規劃進行持續評估,並做好修訂和調整。

(十二)完善公司治理體系。保險公司要健全「三會一層」的治理體系,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與權利,完善治理架構。要對「三會一層」運行情況開展全面自查,重點關注治理制度不合規、崗位設置不合理、人員配備不完整、治理機制運行失效等情況,並進行嚴格整改。

(十三)加強股東管理。保險公司要加強與股東的溝通,通過董事會、股東會等方式把監管理念、監管要求和監管導向傳遞給股東,確保股東理解和落實監管的各項規定。要對股東通過公司向保監會報送的材料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材料真實準確。要按照保監會要求加強對公司股權關係和實際控制人的披露,做到不欺騙、不隱瞞。

(十四)加強關聯交易的管理。保險公司要健全關聯交易的相關制度,明確董事會、管理層的許可權範圍,確保關聯交易風險可控。要開展關聯交易的全面自查,對關聯交易的對手類型、金額大小、資產類別、交易方式以及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等進行自查。要嚴格落實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的相關披露要求,及時披露關聯交易的有關情況。

四、密切跟蹤關注各類新型保險業務,切實防範新業務風險

(十五)加強新業務風險研判。保險公司要按照「保險業姓保」的理念和要求,認真研判新業務領域、新業務種類的性質、經營模式和風險,確保既風險可控,又符合監管導向和公司整體的發展戰略。要謹防對新業務、新領域一哄而上,確保業務創新與公司經營管理能力、風險管控能力、專業人員配備等相適應。

(十六)嚴控信用保證保險業務風險。保險公司要對信用保證保險開展穿透式排查,重點關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層風險的金融產品、各類收益權或債權轉讓質押變現、網貸平台融資等行為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全面摸清風險底數,合理估算風險敞口。要完善信用保證保險內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標準、合規有效。要堅持小額分散經營原則,堅決停辦底層資產複雜、風險不可控、風險敞口過大的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並做好存續業務風險監測和化解工作。

(十七)嚴防互聯網保險風險。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互聯網保險風險,認清其風險聚集和擴散的可能性。要防範互聯網跨界業務風險,不得與不具備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要嚴控與存在提供增信服務、設立資金池、非法集資等情形的網貸平台合作,避免風險向保險領域傳遞。要進一步完善風控手段,提高風險識別和監測水平,審慎開展網貸平台信用保證保險業務。

五、加強外部風險摸排和管理,切實防範外部傳遞性風險

(十八)加強外部環境研判。保險公司要加強研究,重點跟蹤宏觀經濟、資本市場、匯率利率等宏觀形勢和監管政策的變化,研判其對保險業和公司自身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風險。要通過壓力測試、敏感性測試等工具,掌握重點外部傳遞性風險對公司的影響程度,做到心中有數、早做應對。

(十九)建立風險緩釋和衰減機制。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外部環境傳遞性風險的研判,分析風險傳遞的鏈條和環節,研究建立風險緩釋和衰減機制,儘可能降低外部風險對公司的衝擊和影響,守住風險底線。

(二十)防範重點領域的外部傳遞性風險。要加強對公司客戶的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謹防經營困難企業的風險通過承保業務傳遞到保險公司。要加強對債券市場運行情況的跟蹤研究,防範由於信用風險的爆發,造成公司債券投資的重大損失。要加強對股票市場的跟蹤判斷,防範由於股市波動、「黑天鵝」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資損失。

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切實防範群體性事件風險

(二十一)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保險公司要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完善銷售回訪、賠付管理、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確保關鍵環節服務到位。要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讓保險消費者滿意。

(二十二)加強人身保險產品銷售行為管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要完善相關制度,不對從業人員進行不當激勵,要求其客觀地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及時發現和糾正銷售誤導、違法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等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遏制非法集資等案件風險。

(二十三)嚴查違規套取費用。保險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優化信息系統,從制度、機制和系統等方面加強違規套費行為的識別和管控,堅決杜絕套費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重點關注商業車險、農業保險和大病保險等業務,防範相關人員利用虛假髮票、虛假業務、虛假人員等違規套取費用的風險。保險中介機構要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的意識,完善內控制度,不得為保險公司套取費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保險公司要加強識別和研判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風險隱患,提早制定處理預案,對風險抓早、抓小。要切實落實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風險的主體責任,做好應急預案,妥善處置非法集資重大案件及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風險。要加強與監管部門的溝通,對於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報告監管部門,不得瞞報遲報。

七、著力摸清風險底數,切實防範底數不清風險

(二十五)摸清風險底數。保險公司要對財務、承保、理賠、投資、信息系統等開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風險點和風險隱患,真正做到對公司的風險底數心中有數。要把公司的風險狀況客觀地向股東(大)會、董事會報告,公司的股東、董事和管理層應當重視風險防控工作,並提早制定應對預案。

(二十六)防範數據不真實風險。保險公司要對償付能力數據、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的真實性開展自查自糾,確保公司數據真實、客觀。保監會將在2017年開展償付能力、財務、業務等數據真實性的大檢查,對於報送虛假報告、虛假數據的機構和責任人員,依法頂格處理,嚴肅追責。

(二十七)加強監管報告和數據的報送管理。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統,確保按照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報告和數據。要建立公司內部的數據稽查機制,確保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和數據真實客觀,不得報送虛假報告和數據,隱瞞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

八、加強資本管理,切實防範資本不實風險

(二十八)防範公司資本被抽逃佔用的風險。保險公司要對資本的真實性負責,重點防範公司的資本被股東或關聯方惡意抽逃佔用。對於股東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險公司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二十九)切實防範增資來源不合法的風險。保險公司股東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多層嵌套金融產品、增加股權層級等方式從保險公司非法獲取保險資金,用於向保險公司注資或購買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債,切實防範資本不實的風險。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實際的資本規劃。保險公司要根據宏觀經濟形勢、保險業發展情況以及自身業務發展規劃,滾動制定未來三年的資本規劃,強化資本管理和資本約束的意識,及時補充資本。

(三十一)嚴防利用不當創新、不當工具虛增資本。保險公司要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意識,不得利用遠期再保險合同等不當創新、不當工具虛增資本。

九、加強聲譽風險防範,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

(三十二)加強聲譽風險管理。保險公司要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和機制,防範和識別聲譽風險,應對和處置聲譽事件。強化聲譽風險管理主體責任,董事會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管理層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直接責任。

(三十三)加強風險排查和監測。保險公司要建立聲譽風險事前評估機制,主動發現和化解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各項風險隱患,視評估結果制定相應聲譽風險管理預案。進一步加強對負面和敏感輿情的監測、識別和報告,強化研判與核查。將聲譽事件處置與對外信息發布同安排、同部署。

(三十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保險公司要建立職責分工明確的聲譽事件處置機制,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之間實現快速響應和協同應對。建立健全與新聞媒體、保險消費者等相關方的溝通機制,積極主動做好溝通聯絡,增進社會各方對公司和行業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強新聞統一發布和歸口管理。保險公司要建全聲譽風險歸口管理機制,注重職能部門的響應與協作,提高聲譽風險防範和處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強組織協調,嚴格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統一對外發布信息渠道和口徑,提高輿情回應和輿論引導的能力和水平。

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切實強化責任落實和追究

(三十六)加強組織領導。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風險防控工作,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提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把風險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任務。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

(三十七)強化責任分工。保險公司要把風險防控任務分解到各級機構、有關部門和具體人員,壓實責任、細化分工、層層落實,確保不留漏洞、不留死角。

(三十八)完善信息報告機制。保險公司要嚴密監測、高度警惕各類風險隱患,著力把風險化解在未發階段、萌芽階段。要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

(三十九)嚴格責任追究。保險公司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對於風險防控工作中責任落實不到位、應對處置不當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可護短遮醜。

各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健全風險防控機制,抓好貫徹落實,紮實開展風險防控各項工作。對於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和各保監局將嚴肅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


保監會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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