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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人不淑,首付款購買新房,卻成為前男友的婚房!

以為找到了對的人,羅薇打算和交往多年的男友陳雷結婚。礙於對方經濟條件有限,愛情至上的羅薇幾番考慮,決定於母親協商,由她來交付定金和首付款。購買過程中,男友陳雷簽訂合同,順利辦理入住。但好景不長,中途生變,男友陳雷與別人結婚了,並堅稱買房子的錢是自己出的,對羅薇起訴要求返還30餘萬購房款,概不承認。

到底怎麼回事呢?

住進女友首付款的新房,卻和別人結婚

事情還得從2012年7月的一天說起。羅薇和男友陳雷到一家樓盤看房子。當日,羅薇用其銀行卡支付定金1萬元。一周后,羅薇又用其銀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298237元。

2012年11月,男友陳雷作為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瀋陽市和平區房產一處,合同約定「買受人於2012年11月24日繳納首期房款人民幣308237元,其餘人民幣69萬元房款採用商業貸款方式支付……」陳雷將該合同原件交付給羅薇,由羅薇保管。之後,陳雷與開發商補簽商品房買賣合同。

2014年2月,陳雷入住該房屋,並於當年情人節與案外人李某登記結婚。

2015年,羅薇將陳雷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購房款308237元並支付利息。法院一審宣判后,陳雷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3月,二審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

法院認定錢是前女友出的

法院審理此案時,雙方爭議焦點是房屋首付款308237元為誰支付。第一筆房屋定金1萬元和第二筆首付款298237元,均為羅薇名下銀行賬戶支取。

根據羅薇提供賬戶歷史交易明細中顯示,上述首付款分別是2012年5月櫃檯存現20萬元及7月櫃檯存現11萬元。

對於該筆錢款,陳雷主張雖存於羅薇賬戶但是從朋友張某處借用並存於羅薇名下銀行賬戶。證人張某庭審時陳述:「陳雷在借錢時明確說明是要買房子,告訴我用現金,我手裡的20萬元是從其他朋友處篡借的。」

法院結合二人提供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大小,認定第一筆定金和第二筆首付款為羅薇支付。因該房產現已登記在陳雷個人名下,所以陳雷應向羅薇返還首付款共計308237元。陳雷不服,再次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陳雷以個人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繳納定金1萬元和首付款298237元由羅薇名下銀行卡支付。現陳雷主張該兩筆款項為其個人錢款存至羅薇名下,由羅薇代為支付,這一主張應由陳雷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陳雷稱交納購房款期間其二代身份證尚未辦理,所以存入羅薇名下銀行卡。羅薇交納兩筆款項分別使用銀行和招商銀行的銀行卡,原審中羅薇也提供證據證明陳雷當時有個人名下招商銀行卡一張,陳雷可以使用個人名下的銀行卡與開發商交易。因此,陳雷所謂「開發商指定銀行,沒有身份證不能開卡」的主張不能成立。

陳雷否認與羅薇具有戀愛關係,其個人有銀行卡的情況下,將錢款存入羅薇卡中代付購房款,明顯有違常理。陳雷主張其購房款的資金來源為其向張某借款,張某又向塗某借得該款。三人之間的借款、還款均為現金給付,僅有張某與塗某的證人證言證明借款過程,但張某與塗某幾次作證中陳述的借款次數、地點均有出入,且陳雷2012年5月借款20萬元,至2012年7月交納首付款,相差兩月有餘,也有違通常民間借貸習慣。所以陳雷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他人借款購買房屋的事實。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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