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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生育權益,這些規定你都知道嗎?

臨近母親節,先預祝天下所有的母親節日快樂,辛苦了。

每個經歷過懷孕生子的媽媽們都體會過,懷孕是一件相當辛苦的事情,也是一段不算短暫的、痛並快樂著的時光。在這期間,每個准媽媽都要經歷不少瑣碎的工作,初期頻繁的產檢,身體上的不適,還要處理好自己工作上的時間分配,或者工作內容變動、交接等等。

也許第二次懷孕生子的媽媽們稱得上有經驗,那麼第一次生孩子的准媽媽們就難免手忙腳亂,甚至在工作中遭遇一些不公平待遇,當然,也有忙亂之下由於自身原因沒有處理好的情況。

小安今天結合一則實際典型案例,來給大家普普法,到底准媽媽們有哪些「合法權益」,又有哪些行為踩了紅線。

伍某2014年10月起,因懷孕未上班,其所在的廣州某貨運公司視其為休產假並停止發放工資。雙方因孕期產假工資及生育津貼等問題發生爭議。

仲裁裁決:貨運公司支付伍某工資7563.22元、生活費285.05元、生育津貼8533.33元。

一審判決貨運公司向伍某支付工資8000元、經濟補償金16000元、生育津貼11866.7元、分娩營養補助費2904元、哺乳期工資損失11370元。

判后,伍某不服上訴。

二審判決變更原審關於生育津貼的判項為貨運公司向伍某支付生育津貼19775.8元,維持一審判決其他判項。

辦案法官對此表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工資待遇依法受到保護,且用人單位不能任意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工資損失的,應予賠償

那麼懷孕的女員工到底有多少產假,有什麼合法權益呢?

01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但也有相反的情況出現,例如知乎上就有這樣一則提問:針對瀆職的孕期女職工,公司應如何應對?

公司的一個孕期女員工,經常以孕檢為由遲到早退,甚至無故曠工,與其溝通后仍無改善。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公司該如何處理?

首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所以說女職工在孕期,單位不可以根據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約。但是如果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解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這就說明,准媽媽們雖然拿著「尚方寶劍」,但也不能肆意而為,一定要主動和公司協商,不能無故失職違反單位規章等。

02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這一點估計很多准媽媽不太清楚,為了產檢而請病假事假等等,其實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跟上司協商好工作和產檢時間就可以。】

03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04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另外有這樣一種說法,「公司沒必要在孕期工資這事兒上斤斤計較,因為工資實際上是國家給的。」

準確來講,如果女職工已經參加生育保險,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以上就是一些常見的准媽媽法律權益,小安著實希望每個即將到來的小天使,都能帶給媽媽們美好的回憶,而不是一場場官司和糾紛。所以提前儲備好相關知識可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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