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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離婚相關的協議主要有三種,分不清後果很嚴重!

作者:華律自媒體專欄律師 杜繼業

【導讀】離婚案件主要涉及三種協議,包括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時備案的離婚協議、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為目的而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以及夫妻婚內就財產的歸屬所簽的協議,這三種協議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一般人通常都弄不清楚他們之間的區別,因此導致損失。我們下面就來討論一下,這三種協議。

一、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時備案的離婚協議

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果雙方履行該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予以受理。

如果該協議存在顯失公平或者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一方可以請求變更、撤銷該協議,但必須在一年內提出,否則將喪失該權利。這一年的期限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為除斥期間。法院查明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將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調解離婚為目的而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

由於該協議以離婚為目的所簽署,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或者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法院一般會認為該協議屬附條件協議,當所附的條件即雙方離婚,沒有達成時,該協議約定的內容即使雙方已經簽字,也並不生效。仍然要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雙方財產進行分割。

三、夫妻婚內就財產的歸屬所簽的協議

該協議一般為為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權屬的約定,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對於不動產的約定,如房屋,在一方將個人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在不動產過戶之前,贈與人均可撤銷贈與。

【結語】實務中,除了上述三種協議,還可能涉及到忠誠協議、青春補償費等內容的協議,這類協議實務中爭議較大,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比較突出,但明顯的趨勢是不認可該類協議的法律效力。

文/杜繼業(上海市專職律師,民商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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