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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亞人力-員工離職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上期剛說完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常見風險及防範。這次我們就來聊聊,員工離職容易帶來哪些幺蛾子吧。

在企業里,人員變動算是稀鬆平常的事,今天張三離職,明天李四入職,每天都有人來人往,儼然一副井然有序的樣子。但是,你知不知道,員工離職時期,其實是企業法律風險最多、勞動糾紛最頻繁的時候呢?

我覺得作為一名HR,你有必要充分認識其中的利害,做到防患於未然,幫助企業規避這些法律風險。

試想一下,一名員工離職會有哪些形式呢?錢少、事多、離家遠。No!No!No!我問的是形式,而不是原因啊!

依我看來,員工的離職大致會有4種形式:一是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二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三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四是合同終止員工離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離職形式所產生風險不同,下面我就逐一分析。

對於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第一種風險是:員工以口頭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未留有紙質文件或證明;第二種風險是:辭職的申請不是員工本人親筆簽字,事後容易被矢口否認;第三種風險是:員工的辭職理由不利於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

為了能萬無一失,HR最好留有員工親筆簽名,或是其他能證明其身份的辭職申請,並且要寫明是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自願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

接下來就是風險相對較大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形式了。因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直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這種形式的風險就在於,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否合法合規,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所以,在辭退員工前,HR一定要注意,不管是什麼辭退理由,一定要落到法律上來,否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再來講講第三種形式,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說這是風險最小的方式了,當然其中也會有些風險,比如員工在協商解除的協議上簽字之後,又反悔了...反悔了...,再用不知情、事情有變等理由,來反駁這份協議。

讓人欣慰的是,除非是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是趁員工之危的情況下籤的協議,其他情況下協議都是有效的。

最後再來講一種形式,勞動合同的終止。最常見的是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還有法律規定的法定終止情形,比如員工死亡、退休等。這種形式的風險在哪呢?

經常發生的就是,用人單位未提前告知員工合同到期,甚至是合同過期之後,選擇直接與員工終止合同,造成一定程度的勞動糾紛。

所以說,HR要對員工勞動合同時限做好把控,提前考慮是否續簽,再與員工協商解決這個問題。

總結一下,四種不同的員工離職形式,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和防範措施不盡相同,HR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儘可能的避免產生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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