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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維護單身媽媽的權益?

做媽媽不易,做單身媽媽更難!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針對兩年來審理的撫養費案件進行調研,發現單親母親作為原告占撫養費案件原告的70%以上,而她們受到法律意識淡薄、學歷較低等因素影響,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訴訟權利,以維護自身和孩子權益。

女兒生父杳無音信

李女士為某出版社編輯,將近40歲的她一直單身,后通過QQ認識了自稱為某樂團的鋼琴手張先生,二人一見面即發生親密關係,此後男方以自己已有家庭為由,便不再現身。李女士自行產下一女,向張先生索要撫養費被拒,遂將對方訴至法院。

審理中,李女士只有一個已經為空號的手機號,張先生以前自稱的單位根本查無此人,法官很難跟張先生取得聯繫,只能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起訴書等材料。

法官提示:不論是交往過的,還是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女方為了維權需要都要與男方保持一定聯繫,獲悉男方的身份證號、電話號碼、所在單位等信息,以便對方拒不承擔撫養費時將相關送達線索提供給法院,有利於案件的順利審理和執行。

男方拒做親子鑒定

王女士為某招待所服務員,工作期間與老闆發生關係,併產下一子。后二人產生爭執,男方表示自己有家庭,不希望王女士打擾其生活。王女士起訴到法院,男方拒不到庭,表示自己在外地,不認可孩子是自己的。王女士沒有做過親子鑒定,男方也不配合,王女士只提供了一些雙方交往時的曖昧簡訊,后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在審理的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中,很多女性是因「一夜情」生下孩子,往往男方在後來的交涉中拒不現身,即使法院傳喚也拒絕到庭。因此,女方如果在跟男方交往中,應該要求對方配合鑒定,或者保留鑒定比對需要的剪裁(如男方精液),可為下一步的維權提供證據保障。這樣,即使男方不出庭,法官依據鑒定結論也可以認定雙方的親子關係,判定男方承擔撫養義務。

孩子報班費用誰擔

田女士在與趙先生婚姻存續期間,趙先生有外遇,並提出離婚。田女士開始不同意,但經過幾年的訴訟,二人最終離婚,孩子由田女士撫養,趙先生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田女士是一個超市收銀員,收入微薄,一直含辛茹苦帶著女兒共同生活。由於中考臨近,田女士節衣縮食地給孩子報考輔導班花費3萬多元,后她將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輔導班費用。趙先生以證據不足予以拒絕。最後田女士補充了交納女兒輔導班費用的證據鏈條,法院判決趙先生承擔孩子輔導班的一半費用。

法官提示:撫養費案件中證據是重要一環。原告向被告索要費用,必須提供必要的憑證,上至贊助費的票據,下到超市的小票,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官參考。如果不能提交證據,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只是口述經濟困難、費用大,難以勝訴。

文:孫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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