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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銀行一庫管員挪用單位資金279萬 一審獲刑3年半

原標題:阜新銀行一庫管員挪用單位資金279萬 一審獲刑3年半

阜新銀行一庫管員挪用單位資金279萬

和訊網消息 8月16日,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公布李賀東挪用資金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李賀東在擔任阜新銀行的庫管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279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法院一審判決,判處李賀東有期徒刑3年半。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賀東,曾用名李研,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於2016年9月5日被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於2016年11月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阜新市看守所。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今,被告人李賀東任阜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銀支行管庫員,負責現金的保管、調劑、出入庫及相應的記賬業務。2016年3月至8月,李賀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庫存資金人民幣279萬元用於營利活動,至案發時不能歸還。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李賀東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日公安人員對其家進行搜查,扣押人民幣30000元、二塊金條價值人民幣33406.60元,李賀東供述錢款是其挪用的資金,金條是挪用資金購買。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賀東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且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被告人李賀東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部分被動返贓,亦屬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李賀東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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