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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雲浮市新興縣一養殖戶使用違禁藥養魚被判刑六個月

原標題:廣東雲浮市新興縣一養殖戶使用違禁藥養魚被判刑六個月

日前,廣東雲浮市新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梁某在養殖鬍子鯰魚(俗稱「塘虱」)魚苗的過程中非法使用呋喃唑酮(俗稱「痢特靈」)被追刑責,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該案成了新興縣首例因用違禁藥入刑的案件,梁某也成了新興縣內因用違禁藥被追刑責的第一人。

據悉,呋喃唑酮(俗稱「痢特靈」)是一種硝基呋喃類抗生素,為廣譜抗菌葯。該藥物殘留會對人類造成潛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貧血、多發性神經炎、眼部損害和急性肝壞死等疾病。將呋喃唑酮列為禁止在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銷售、運輸等過程使用的藥物。禁用於所有食用動物,包括水產養殖動物,然而,卻仍有水產業養殖戶鋌而走險繼續違規使用呋喃唑酮。
鋌而走險違規使用呋喃唑酮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餵養鬍子鯰魚(俗稱「塘虱」)魚苗過程中投放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呋喃唑酮(俗稱「痢特靈」),並把該批塘虱苗販賣給在廣州從化經營魚苗場的鄒某。該批次塘虱魚苗經廣州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所以及廣東省綠色產品認證檢測中心檢驗,均檢出呋喃唑酮代謝物,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案發後,被告人梁某被新興縣人民法院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梁某也因此成為新興縣人民法院首個因用違禁藥進行水產養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
新興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郭善偉介紹,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
郭善偉進一步解釋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如果摻入有害物屬於食品原料,如防腐劑等,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至於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經過有關機關鑒定確定;二是行為人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銷售。即行為人雖未實施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銷售。
記者查閱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顯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郭善偉告訴記者,被告人梁某在魚苗養殖過程中,違反規定投放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並將魚苗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的判決。
從罰款到刑事起訴違規用藥問責升級
「希望藉此案例,提醒廣大養殖戶引以為戒,不要抱有僥倖心理,避免觸犯刑律。此外,要自覺做到規範養殖、規範管理,做到對廣大消費者負責。」郭善偉說,與此同時,也希望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引導,提高養殖戶的食品安全意識,消除用藥誤區。
古語云:「民以食為天」、「病從口入」。如今,食品衛生與安全已是消費者的「心頭大患」。
為了預防和治療家禽、畜和水產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類等化學藥物,往往造成藥物殘留於動物組織中。獸葯殘留既包括原葯,也包括藥物在動物體內的代謝產物。在食品中由於藥物本身的副作用或者耐藥性細菌種群的增長,將增加潛在健康安全問題。
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布了一系列關於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建立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實施質量發展綱要2012年行動計劃》,要求推動將食品等質量安全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同年6月23日,國辦再次發布《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要嚴格責任追究,上級政府要對下級政府進行年度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
《決定》是國家對食品行業嚴厲整治的轉折點,打擊食品安全犯罪開始演變成一場自上到下、從官方到民間的立體監管戰爭。與以往不同的是,《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指出對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送立案,並積極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嚴禁罰過放行,以罰代刑,確保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追究到位。
「由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建立的制度來看,從罰款到刑事起訴,違規用藥問責不斷升級。」郭善偉表示,重視食品安全已經成為衡量人民生活質量、社會管理水平和國家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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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禁用漁葯知多D
對於漁用藥物進行監控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NY5071-2001《無公害食品漁用藥物使用準則》)將包括孔雀石綠在內的5種漁用藥物列為禁用藥物。2002年農業部將硝基呋喃類等藥物列入到水產禁藥範疇,2003年又將水產品中的硝基呋喃代謝物納入殘留監控計劃中。
硝基呋喃類藥物:在國際國內均為禁用漁葯,人體長期大量攝食含硝基呋喃類藥物的食品存在致癌可能。如:呋喃唑酮(俗稱痢特靈)、呋喃西林(又名呋喃新)、呋喃它酮、呋喃那斯等。
孔雀石綠:是化工產品,既是殺真菌劑,又是染料。有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很多的鋅,引起水生動物急性鋅中毒。更嚴重的是,孔雀石綠還具有高毒、高殘留及「三致」(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長期服用容易導致人體得癌症、畸變、突變等,對人類造成潛在的危害。
抗生素葯: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氯黴素、紅霉素均是抗生素類葯。長期從食品中攝入微量的抗生素,可降低人體對藥物的耐受性。如氯黴素,對人類的毒性較大,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過敏反應,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包括白細胞減少、紅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等),此外該葯還可引起腸道菌群失調及抑制抗體的形成。該葯已在國外較多國家禁用。
如何安全放心地吃魚?
①到正規的大型市場購買魚類食品,要從感官上多加辨別,挑選鮮活的魚,千萬不能吃死的、看著不新鮮的、變了質的魚。
②要辨別魚體內是否有孔雀石綠,一是看魚鱗的創傷是否著色,受創傷的魚經過濃度大的孔雀石綠溶液浸泡后,表面會發綠,嚴重的還長有青草綠色;二是看魚鰭,正常情況下魚鰭應該是白色的,而經孔雀石綠溶液浸泡過的魚鰭也容易著色。另外,若是發現通體色澤發亮的魚也該警惕。對於不易識別的魚,在吃前要盡量浸泡,這樣即使魚經過了孔雀石綠溶液的浸泡,也可以稀釋,減輕對人體的毒害。
③購買活魚回家后可以用清水養上一兩天;如果是已經殺死的魚,也要盡量用淘米水浸泡15分鐘以上或者清水浸泡1個小時左右來去除毒素。魚千萬不要長時間存放,吃的時候魚鰓部分一定要洗凈、去掉。做法上,盡量煮透、蒸透,不要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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