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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車第一案」二審宣判,網約車要煥發第二春了嗎

近日,備受關注的滴滴司機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作出二審宣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未經開庭,直接通過書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意味著全國「專車第一案」塵埃落定,作為原告的專車司機陳超勝訴

「專車第一案」案情回顧

2015年1月7日,兩名乘客通過網路召車軟體與原告陳超取得聯繫,約定陳超駕車將乘客從濟南市八一立交橋附近送至濟南西站,由乘客支付車費。當日11時許,陳超駕駛私人小汽車(車號魯AVX910號)行至濟南西站送客平台時,被告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調查,查明陳超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駕駛的車輛未取得車輛運營證。

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為陳超涉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對其下達《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暫扣其車輛。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於2015年1月26日向陳超送達魯濟交(01)違通(2015)8716號《違法行為通知書》,認為其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擬處二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陳超其後要求聽證。在聽證過程中,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辦案人員陳述了陳超的違法事實、有關證據、處理意見等,陳超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執法程序均提出質疑。2015年2月13日,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作出魯濟交(01)罰(2015)87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陳超,以其非法經營客運出租汽車,違反《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為由,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陳超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或許在交通部門的小夥伴看來,這個案子是再普通不過的一個「黑車」案子,每天,全國的交通部門不知道要查處多少個類似的案子。

漫長的等待

從上面的敘述不難看出,這個案子的案情相當簡單,要是在過去,法官分分鐘就能搞定,大筆一揮,非常果斷地判決原告敗訴。但是這個案子自從2015年3月立案、4月開庭審理以來,歷經四次延期,最終於2016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之所以會這樣,關鍵原因是這個案子跟「互聯網+」以及共享經濟扯上了關聯。

法院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面對專車這樣的「互聯網+」新生事物,往往會相當慎重。

在2015年1月原告專車司機被查時,全社會對於專車的合法性本來就存在很大爭議,本案的出現實質上加劇了這樣的爭議。當案件訴至法院之後,法院立馬成為了輿論的中心,審案法官和受案法院的壓力不可謂不大。

在外界看來,法院一再延期,給人的感覺是,自從2015年4月開庭以來,案件似乎就被封存了。法院貌似一直在等,等著交通部門對專車的合法性給一個說法,等著全社會對專車的認識分歧逐步縮小。

在這個等待的過程中,2015年10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網約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6年7月,又正式發布了網約車管理辦法。2016年11月1日,網約車管理辦法生效。近兩月,各個城市的網約車管理辦法細則也紛紛出台。隨著管理辦法的頒布和生效,專車已經有了一個新的名字,叫「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簡稱:網約車),網約車也有了一個合法的身份,成為了出租汽車家族中的一員。

那麼,這跟「全國專車第一案」有啥關係呢?發哥認為,有很大的關係。法院的一再延期,實際上把專車送進了歷史,對於歷史上的一個案件做出判決,風險基本可以忽略不計。

皆大歡喜的判決

2016年12月30日下午,「全國專車第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宣判,濟南市客管中心於2015年2月作出的2萬元罰款決定被一審判決撤銷,專車司機勝訴。約兩個月之後,2017年2月20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宣判后,有媒體稱該案是 「標杆性的勝訴」。發哥在得知案件宣判的消息時,第一反應也是在想應該怎樣給法院點贊,但是仔細一琢磨,發現僅僅給法院點贊是不夠的,法院在對「全國專車第一案」的處理上堪稱絕妙,讓發哥佩服得五體投地。

總體來說,這是一份皆大歡喜的判決,如果用時髦的話講,也是一份取得了最大公約數的判決。

先看看整個判決的邏輯。法院認為,原告專車司機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即開黑車拉活兒),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但慮及網約車這種共享經濟新業態的特殊背景,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鑒於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做到罰當其過,而被告交通部門將本案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於原告,並對其個人作出了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因此,判決撤銷2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對於原告專車司機而言,儘管被法院認定為「黑車拉活兒」,看上去很沒面子,但是罰款被撤銷了,還不用交那50塊錢訴訟費,當然可以欣然接受啦。

對於被告交通部門而言,內心顯然是抵觸的,俺們查黑車這麼多年,都是這麼查的,你說罰款2萬太高了,其實我已經手下留情了,頂格罰款是3萬,2萬算是跳樓價了,你憑啥說撤銷就撤銷呢?

在這裡,發哥做一些分析。儘管這個案子敗訴了,但是交通部門的小夥伴們完全沒必要太在意。所謂的「全國專車第一案」,既不會溯及過去,也影響不了未來,它只是一個個案而已。

實際上,自打2016年11月1日網約車管理辦法生效,專車就變成了網約車,專車已經成為了歷史,算是壽終正寢了。任何針對專車的判決,都是在回顧歷史。

現在,國家層面規範出租汽車的文件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負責專門規範傳統出租汽車,其二是《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專門負責規範網約車。

有了這兩個規章作為依據,今後交通部門要想查黑車,該怎麼查還怎麼查。有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之後,如果有人未經許可開網約車,只需要上平台查查訂單就能輕鬆搞定,罰款沒商量。如果有人不願意享受「互聯網+」的福利,還是執著地在捷運口、車站旁趴活兒拉人,直接按照老辦法查處就是了。

雖然敗訴了,交通部門會感覺沒面子,但是需要看清整個國家行政訴訟的大趨勢。自從2015年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法院對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審查越來越嚴,行政訴訟中有關部門的敗訴率比以往高了很多,可以說,敗訴已經成為有關部門需要面對的新常態。

何況,在這個案子中,交通部門的執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一審判決所說,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原告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據此也應當予以撤銷。對於連基本事實都沒寫清楚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任何一名法官恐怕都不會給予支持吧。

交通部門的小夥伴最應該做的,恐怕是反思、反思、再反思。

說實話,法院能寫出這樣一份判決書,真心不容易。既要鼓勵創新和支持新生事物,又要不衝擊行業執法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

現在看來,這份判決書寫得很成功,充分展現了法院和法官的睿智及全局掌控和平衡能力。

對於媒體的小夥伴來說,非常欣喜地看到了法院既在努力維護法律權威,又在非常開明地支持創新,因此紛紛給法院點贊。

對於傳統出租汽車的小夥伴而言,「全國專車第一案」不會影響今後對黑車的查處,而且讓小夥伴們看到了,對於有關部門不規範的執法行為,法院會堅決予以撤銷。這對傳統出租汽車的小夥伴們也是一個好消息。

專車第一案終成最後一案

或許有人會擔憂,從法院對共享經濟的力挺態度來看,以後交通部門查處黑車之後,法院會不會把判決交通部門敗訴當成一種新常態。

發哥認為,2016年11月1日是一個分界點,從這一天開始,專車就變成了合法的網約車,私家車如果未經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根據網約車管理辦法,那就應當認定為黑車,給予處罰。

儘管網約車管理辦法只是多部門聯合發布的一個規章,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規章只是法院審案時的參照對象,但是在大的行政架構和司法架構下,將來法院直接否定網約車管理辦法這部規章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發哥給交通部門的小夥伴提個建議,別再想著再申訴了,畢竟這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是一個多贏的結果,完全可以接受。而且,接受二審判決,還能給輿論留下一個勇於認錯的好印象,畢竟,錯了就是錯了。

「全國專車第一案」選擇在專車已經成為歷史之後宣判,本身就宣告了「第一案」也將是「最後一案」,交通部門的所有擔心都是多餘的。

各地的網約車管理辦法細則陸續頒布和實施了,網約車正在艱難地前行,儘管有時走了彎路,甚至有時還走了回頭路,但是大的趨勢應該是向前的。這向前的大趨勢正是無數小夥伴堅持不懈努力的結果。

一個面向歷史上的專車作出的判決,很值得點贊,但也僅限於點贊,它不會波及未來。它註定了是「最後一案」。

它不代表網約車的又一春天來到

(註:封面和文中圖片源自網路。)

作者:點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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