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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十年被辭 員工狀告單位

原標題:工作十年被辭 員工狀告單位

1992年2月,江某在福建省

連城縣某銀行營業廳以臨時工身份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營業廳從1999年1月開始為江某辦理並繳納社會保險。其間,營業廳與江某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12月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營業廳與江某又於當日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4日,營業廳以與江某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向江某發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江某合同期滿后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此後,江某向營業廳寄送《關於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函》,並多次要求營業廳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沒有得到明確答覆。2016年1月4日,營業廳以合同期滿為由,作出《關於終止江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憑什麼終止我的勞動合同?」江某認為營業廳此舉違法,便向連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最後因不服勞動仲裁,訴至法院。

庭審期間,營業廳表示,江某在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即2012年12月31日自願與營業廳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放棄與營業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屆滿,營業廳有權選擇是否與江某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營業廳在合同期滿后終止與江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無不當。

不過,這樣的說法並未得到法院認可。連城法院審理后認定,江某在連續工作滿10年後,就和營業廳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營業廳與江某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除,判令營業廳支付江某24個月的雙倍月平均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

連續工作10年後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以案釋法

據辦案法官介紹,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案中,江某已連續工作滿10年,江某同意與營業廳訂立勞動合同,營業廳應當與江某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以上或多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關係,單位根據雙方最後一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單位到期前向員工提出到期不續簽,員工需要在到期前主動提出異議,不同意終止合同並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仍然要求終止合同,那麼此時才屬於違法終止的情形。該案中,江某於合同到期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違法終止,勞動者可向單位主張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記者 王瑩 通訊員 陳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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