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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聚焦】私占、破壞……共享單車這些事涉及法律你造嗎?

現今在北京街頭,隨處可見一輛輛小黃車小紅車穿行,成為一道靚麗的風景。

這就是如今被越來越多年輕人喜愛的共享腳踏車!

不僅北京街頭,自去年以來,上海、南京、珠海、深圳等許多城市都出現了共享腳踏車。其中,除由北大光華學院畢業的戴威創辦的小黃車0FO、極客汽車創始人胡瑋煒等人創辦的摩拜小紅車外,還有至少二十五種腳踏車品牌,如,永安行、小鳴腳踏車、小藍腳踏車、智享腳踏車、北京公共腳踏車、騎點、奇奇出行、7號電腳踏車、黑鳥腳踏車、酷騎腳踏車、1步腳踏車等等。佔有市場份額最大的還是OFO和摩拜腳踏車。

共享腳踏車行性火爆的背後,也存在一些問題。私占、破壞等問題不斷被曝光:

……

記者近日採訪多位法學專家,他們認為共享腳踏車涉及四方面法律問題需引起關注。

收取押金充值款存在捲款跑路風險

如今,用戶使用OFO先要交99元押金,使用摩拜腳踏車交299元押金,此外還有充值款,充值多少不等,單就押金一項,聚集的費用就驚人。據公開資料,去年底,OFO腳踏車市場投放量最多,達到80萬台;摩拜腳踏車60萬台。若以此計算,OFO企業收取的押金近800萬元,摩拜收取的押金近1.8億元。而今年以來,使用腳踏車的用戶迅速增多,這兩家公司收取的押金則會更多,有人估計摩拜腳踏車收取的押金充值款可能高達數十億元。

雖然押金可以退,但充值不退,存在法律風險。有不願具名的法學專家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押金那麼高,是否合理?在個人無議價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當規範。押金會不會成為變相融資?這是金融監管部門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近日舉辦的「網路與法律對話」學術沙龍上,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德良說,腳踏車公司收取巨額押金,在這種商業模式上,還可能投放廣告、有廣告收入等多項收入。資金安全是最大的問題,存在金融風險。

他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腳踏車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屬性,公司應將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賬戶單獨存管。

如果要交由第三方存管,需要相關金融部門出台相關的意見措施,對其進行規範。

用戶私鎖隱匿腳踏車涉嫌非法佔有

腳踏車掃碼即開,用完付費,再由別人使用,很方便。現在有的用戶用私鎖將共享腳踏車鎖起來,不讓別人用;有的將腳踏車藏起來。在記者居住的小區,樓下用不少小黃車小紅車,也親見有人竟直將腳踏車開回家。

摩拜腳踏車上裝有GPS定位設施,即使藏起來,也知道在何處,OFO腳踏車上沒有裝。無論裝沒裝定位設施,只可能知道在何處,斷沒有辦法讓其將腳踏車放置於公共場所。據公開報道,上海一法院去年底對一起共享腳踏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稱私藏腳踏車構成盜竊罪,對其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孫平說,隱匿腳踏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

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李居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隱匿和私鎖還是有差別的,私鎖相當於交還后仍非法佔有。

劉德良說這兩種行為都企圖轉移所有人對腳踏車的控制,如果有定位設施,那就難以擺脫,但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按合同關係來說,私鎖是對所有人債權的侵害;從物權角度分析,是對所有權人收益權的侵害。至於是否構成盜竊入刑,則比較難,主要還是要看盜竊幾輛。盜竊一輛腳踏車難以構成盜竊罪。

孫平說,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看刑法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這條規定,隱匿私鎖一次腳踏車,一輛腳踏車幾百元錢,不構成盜竊罪,但若多次這樣做,就構成盜竊罪。

孫平同時說,如果及時改錯,意識到這種行為對所有權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也可按治安處罰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理。

損害腳踏車破解密碼涉嫌侵犯收益權

共享腳踏車亂停亂放問題嚴重,記者在上班途中路過四元橋時,經常見到隨意停放在路邊的腳踏車。

但現在更為普遍的是對腳踏車的損害。有的人將車座拿回去,用車的時候再將車座拿出來,致使別人無法享用。

有的人破解密碼,通過記住密碼或從他人那裡獲得密碼而達到免費使用的目的。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剛說,最近發現,有人將腳踏車的車牌號取掉,或者將車牌號遮擋,讓別人無法開走。

宋剛說,損害腳踏車,從民法角度講,是對「物」的損害,侵犯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至於遮擋車牌號,雖沒有損害所有權人的物權,但其影響了所有權人的收益,侵犯其收益權。

李居遷說,破解密碼免費使用,本質上是不付租金的偷用,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侵犯其佔有、處分及收益權。

共享腳踏車企業需要部門監管

所謂一般對共享腳踏車的界定,就是指企業與政府合作,在校園、捷運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提供腳踏車腳踏車共享服務,是共享經濟的一種新形態。

腳踏車企業,投放腳踏車,需要巨資,收取押金充值款,對民眾來說,解決了市民最後一公里問題,利用綠色出行。但這種共享經濟型態,也引來不少社會資本投入其中。

在利於市場出行方面,對於交通壓力大的大中城市來說,是善事一樁。在南方一些城市,腳踏車企業得到了當地政府的支持。

那麼腳踏車企業究竟是何種性質?

李居遷認為,從性質上更像租賃。用一次付費一次,用完交還,只是交還地點自由。

劉德良認為,共享腳踏車,甚至共享汽車,在性質上屬於分時租賃。但從北京市一些地方政府的做法來看,更看重其綠色出行帶來的好處。從這個角度分析,更類似於一種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門管理更為妥當。

劉德良同時認為,腳踏車公司性質也並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從它收取押金充值款方面講,也具有一定的金融屬性,金融監管部門也應當在其職權範圍內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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