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變更合伙人所需材料
1、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簽署的《合夥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的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5、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新修改的合夥協議或者依據設立登記時合夥協議約定的變更決定書(原件);
6、新合伙人資格證明。如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還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計生證明;
7、屬於原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需要提交轉讓協議(原件1份,轉讓協議應當經過公證或見證);
8、向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份額的,還應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證明(原件各1份);
9、全體合伙人之間對新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原件1份);
10、《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11、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核對原件)。
合夥企業變更流程
項目名稱:合夥企業變更登記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辦理依據: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第十一條
法定期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需補正的材料;以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的,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需要核實的,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承諾期限: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2日內一次告知需補正的材料;以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的,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需要核實的,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申報材料:合夥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變更事由發生的證明文件:
(三)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規定變更事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