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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潮號丨獲解救的被拐賣幼童,該如何擁有「新的人生」

今年5月份,央視新聞官方微博公布了616名在打拐行動中被解救的孩子名單,其中17個來自浙江,而17人中有16個來自溫州蒼南,他們是兩年前蒼南公安通過破獲系列拐賣幼童案解救出來的。由於大多數買家在福建,其中10名嬰兒被救出后,移交給了當地警方,留在蒼南的還有6個孩子(都是男嬰)。

但是兩年過去,6個男孩中只有1個回到了親人身邊,餘下5個按報道的說法,皆因「家人尋訪無果,要開始新的人生」。所謂新的人生,其實就是「被暫時安置在蒼南福利院」;如果他們今後既不能被家人領回,也不會被收養者抱走,那麼等待他們的「新人生」就只能是「孤兒的人生」了。

報道說,有些省份的公安部門可能是因為當地福利機構建設的缺失,將那些被解救出來的孩子仍然「安置」在收買人處,理由是「孩子和收買家庭已經建立了感情」。但是35歲的檢察官王瑋女士卻認為,那樣做既不合法規,也未必對孩子有利。王瑋在走訪收買人家庭時發現,那些漁民家庭收買男孩純粹只是為了傳宗接代,他們很難給予孩子像樣的教育和未來。

問題很現實也很棘手。如果那些孩子永遠回不到自己親生父母身邊,那麼很難說他們是繼續留在福利院更好呢,還是永遠被「安置」在那些窮困的收買人家裡更好。而實際上,那些孩子很多原本就是被他們的父母遺棄甚至賣掉的,因此可以說,即便孩子能回到他們身邊,也未必能有幸福的未來。

要想給予那些孩子相對正常的生活與還不算差的未來,大概只能寄希望於為他們找到有愛心、有能力、有強烈收養願望的收養者了。而具備這些條件的人或家庭其實並不少,尤其是在大城市裡,甚至國外、境外。理論上說,那些孤兒應該很「搶手」才對,但為什麼卻會出現今天這樣的情況呢?

從法規上說,現行的《收養法》對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規定並不苛刻。一般收養方面,只要收養人年滿30周歲、無子女(這個要求主要是基於計生政策考慮,相信以後此限制會逐步取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即可收養1個孩子。特殊收養方面,針對孤兒、殘疾兒童、福利院撫養兒童的收養,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能收養1個孩子的限制。

一方面有較大的收養需求,法律規定也比較寬泛;另一方面卻有不少孤兒找不到願意也有能力收養他們的公民個人或家庭。這其中的問題究竟出在哪裡?會不會是因為法律規定寬泛、原則,而實際執行卻嚴苛、繁瑣?比如,如何認定「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是否存在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換言之,是不是因為收養登記方面存在不少容易「卡殼」的地方,致使很多有收養願望的人無法與送養人「一拍即合」?

另外,如何處理買賣兒童與正常收養這兩種不同性質行為之間的關係,也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

《收養法》第31條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的規定執行起來其實是很難的。收養人和送養人如果私下達成支付協議后,才去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如何處理?是不是因為太難判斷,就在實際辦理中「嚴格控制」?這背後其實存在這麼兩個問題:適當的支付對價算不算「出賣親生子女」?因送養親生子女而向收養者收取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用,是否應該跟「買賣兒童」「拐賣兒童」之類犯罪加以區別?

我認為,這些問題不解決,一方面收養需求大、另一方面收養登記成功率低這一現狀,就很難改觀。其實從很大程度上說,也正是這樣一種現狀,成為拐賣兒童犯罪難以根絕的一個重要肇因。至於執法部門將被拐賣幼童繼續「安置」在收買人家、福利院里的兒童難有「新的人生」,則更多地要從有關部門的主觀方面找原因了。相信通過強化監督、嚴格問責,這方面的問題將不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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