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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共享單車」成為「共享隱患」

彷彿一夜之間,各種顏色的共享腳踏車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的大街小巷幾乎隨處可見。很多人騎一輛共享腳踏車成為了一種時尚,很多孩子們也加入到了騎行的行列。殊不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騎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的規定,這已涉嫌違法。

然而,長期以來,針對12歲以下孩子騎腳踏車的安全隱患,不管是社會,還是道路安全監督部門,對此都不夠重視,都做的不到位。為了不讓共享腳踏車變成「共享隱患」,怎樣才能有效快速解決這一問題呢?對此,有觀點認為,對於12歲以下孩子騎腳踏車一事,家長要負起主要責任,加強對孩子的教導,不要讓孩子騎車,更不能幫孩子註冊共享腳踏車賬號。此外,共享腳踏車平台,同樣要通過線上和線下的巡查,避免小孩使用。

應該說,從表面上看這的確找到了問題的一些重要根源,對症下藥的確需要家長努力和共享腳踏車平台完善管理措施等共同努力來解決。但筆者以為,12歲以下孩子騎腳踏車,包括騎共享腳踏車違法泛濫,而且似乎還毫無顧忌,關鍵問題還在於執法軟弱導致違法成本太低甚至無成本。道理很簡單,如果治理12歲以下孩子騎腳踏車違法,能夠像治酒駕那樣嚴厲和無縫監管,12歲以下孩子騎腳踏車隨時都可能被嚴懲嚴罰,還會有孩子隨意騎行腳踏車嗎?還會有家長把此當做孩子的能力炫耀,不加制止甚至鼓勵呢?

因此,治理包括12歲以下孩子騎共享腳踏車等在內的腳踏車違法,靠家長督促、孩子准守、腳踏車平台監管等方面自覺踐行、完善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則是要包括交警、市政等執法部門在內的執法部門,嚴肅交通執法、市政嚴管等,通過無縫嚴密的交通騎行腳踏車違法查處和監督,有效加大12歲以下孩子孩子其共享腳踏車違法成本,讓違法者不想也不敢如此,來的更直接,效果更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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