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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也能做證據,但也要用對方法。

【導讀】

微信作為日常聊天工具手段之一,早已成為生活中的一部分,同時微信也成為了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證據焦點,如何利用微信維權,(微博@勞動法那點事)今天來和大家聊一聊。

【案情簡介】

鍾某稱自己於2014年8月入職A公司,任職市場部銷售經理,和公司口頭約定工資待遇由固定工資3000元+業績提成,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10月之前工資由現金髮放,自2015年10月開始,A公司通過其法人吳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工資。后因公司股權轉讓,工資與提成計算方式無法達成一致,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鍾某要求A公司按照之前標準支付提成工資,A公司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支付。故向法院起訴A公司。

【裁決結果】

法院通過發函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調查取證,證明了微信聊天雙方轉賬的詳細交易信息,因此判決A公司向鍾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鍾某與A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首先,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復函明確本案微信聊天記錄雙方分別是鍾某和吳某,吳某作為A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於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6月15日期間以微信轉賬方式向鍾某合計支付了8筆款項,結合微信聊天內容,足以認定前述8筆轉賬是吳某代表A公司向鍾某支付的工資。鍾某和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律師提示】

雖然電子證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但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微信證據亦存在認定難等特點,勞動者要注意取證方式、取證的及時性以及相關的補強證據,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微信證據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並不容易,微信證據要得到採信,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一是要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微信並未採取實名制認證,若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則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性。

如何確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對此,法官說,目前的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路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體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

二是微信證據的完整性。這涉及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因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不完整可能斷章取義,也不能反映當事人完整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你不懂如何處理勞動糾紛?建議你關注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律顧問(cxlaodong117)或新浪微博@勞動法那點事獲得更多參考與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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