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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狼2》中吳京的罪與罰

引爆全國的《戰狼2》,美譽度和票房熱度都是首屈一指。十餘天後,《戰狼2》用近40億的票房和好口碑證實了自己無愧於一部愛國主義、英雄主義的徵兵宣傳教育片。

作為一個刑法癌晚期患者,當時看劇的時候,就在想

冷鋒將拆遷隊長一腳踢死,為什麼只服刑2年就出來了?裡面是不是有bug?

當時有點偷懶,沒有細琢磨。後來看到幾篇文章,都分析了拆遷隊長案的罪與罰問題,覺得還是跟自己的想法有點出入,通宵查了70多個類案,有了此文。

拆遷隊長有沒有死?

劇中情節是拆遷隊長對吳京放下惡言:你才能在這待多長時間,等你走了,看我不把這一家老小弄死?這才導致吳京一腳將其踢飛,血濺當場。

對於拆遷隊長傷勢如何、是否死亡,劇中並未交待,但從劇情上考慮,為了讓戰友家人不再遭受欺凌,拆遷隊長死了比較好。那麼問題來了,吳京一腳將人踢死,這個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呢?

冷鋒的行為構成何罪?

這個案件里傷害的故意肯定是有了,但是否存在故意殺人的可能呢。這就涉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直接故意殺人之間的區別。

故意傷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傷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應當對超出他的傷害故意的死亡後果負罪責。

故意傷害致死與直接故意殺人的共同點是: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兩者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是傷害的故意,後者是殺人的故意。因此,分清這兩種犯罪,在於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在此基礎上,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明顯地具有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應按故意殺人定罪。其中,殺人未遂,只造成傷害結果的,按故意殺人的未遂犯處罰。

明顯地只有傷害的故意,實施了傷害的行為,造成傷害結果的,應按故意傷害定罪。其中,致人死亡的,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罰。

凡因打架鬥毆或者群眾之間因民事糾紛引起械鬥而致人死亡的,除行為人有明顯的殺人故意,應按故意殺人定罪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罰。因為打架鬥毆雙方都是出於主動,而且處於互毆的運動狀態,一時情急、失手,就可能造成對方死亡。

對有些案情複雜,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一時難以區分,內部分歧意見很大的,為了慎重起見,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論處。

上述最高院法官的意見,明確反映出實踐中對認定殺人故意不充分的情形,一般都要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本案中,冷鋒的行為只有一腳,沒有重複性傷害行為,而且可以想見,其也不可能供述自己有殺人的故意,頂多說不小心下腳重了一點,把對方踢死了。

但也不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關鍵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的故意。過失致死時,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殺人故意,也無傷害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過失造成的死亡結果,則是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於傷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於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並無傷害的故意,由於某種原因或條件引起死亡結果,就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死亡結果具有過失,就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要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失致人死亡,就必須弄清「傷害」與「故意」在刑法上的意義。

本案中,冷鋒的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還是比較明顯的。故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比較合適的。

如果你覺得這些專家觀點還不足以說服你,還可以看看類似案件法院怎麼判的。

怎麼樣,專家和類案的裁判觀點是否跟你預期的一樣呢?反正跟我的預判是一樣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此案該當何罰?

定完罪,接下來就是要量刑了。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本案中吳京所涉及的行為最低也要在10年以上量刑。而我們看到的是預告片中宣判3年,最終執行只有2年左右的情形,為何?

非也,要得出最終的量刑,這個十年只是量刑起點而已,還要根據本案中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來綜合處斷,才能得出最終的宣告刑。

那本案中有哪些情節呢?

被害人過錯

本案中拆遷隊長過錯還是很明顯的,首先有暴力威脅,用槍指冷鋒等人,在暴力行為被制止后,仍有語言威脅等,最終導致冷鋒失控,出腳傷人。

自首

對於是否存在自首情節,昨晚也跟友人討論很久。現場已經被警察包圍,這種情況下是否還存在自首成立的空間呢?根據刑法規定,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認定為自首。同時司法解釋中對自首的認定範圍也逐漸擴大,只要符合「自願接受司法機關處理」、「有助於減少刑事司法處理成本」的情形,都應該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可以認定。

司法解釋中也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辦案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調談話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也應認定為自首」,實踐中常見的有排查時嫌疑人主動供述罪行的,以及案發後滯留現場、等待警察抓捕的,也一般認定為自動投案,因為這種情形較之逃離現場后再投案的,其主動接受審判的傾向性更明顯,且更有利於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認定為自首沒什麼不可以。

根據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積極賠償

一般涉及人身傷害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對被害方進行賠償、是否或得被害人諒解,是影響最終量刑的關鍵要素。比如大家都知道的復旦大學投毒案中,就是因為被告人家屬第一時間未能對被害人進行賠償、道歉等,導致最終被害人不接受被告人方的賠償,不進行和解,被告人林森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所以在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案件中,如果能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一般量刑都會有較大幅度的減少。

那您肯定會說,冷鋒會對拆遷隊長進行賠償嗎?我也覺得不會,但是冷鋒所在的部隊肯定不會放棄對冷鋒最大限度的救贖的。實踐中也是如是,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如果公職人員有履行職務的色彩,往往善後部門就會有其所在單位身影。

類案判罰情況

綜上,我們認為本案中存在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過錯的情形。看看相應類案的處理情況吧。

從裁判文書網上調取了大概有七十多個類案,用正態分佈的方式,顯示其刑期分佈。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件集中在有期徒刑10-15年的區間,只有少部分案件量刑低於6年,另外僅有兩個案件判處了3年有期徒刑,同時都宣告了緩刑。這兩個案件要麼是因為存在被害人特殊體質等介入因素,要麼是因為是否無過當防衛認定存疑,才做了如此輕的判罰。

根據大數據分析,可以得出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起點為12年1個月有期徒刑,同時將被害人過錯、積極賠償、自首等三個情節列入本案,根據《量刑指導意見》中的調節幅度,進行相應調節,被害人過錯、自首可以拉到最大限度,分別為減少20%、30%,積極賠償因素最多可以減少40%,我們只選取到25%的減少幅度,就得出了本案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結果。

而且判處3年有期徒刑也屬於在下一量刑檔次內量刑,不存在跳檔減的情況。合法、合理!

精心梳理了這樣一齣戲,就是為了給戰狼劇組背書——你們的處理沒有錯!

Legal觀察(微信號lega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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