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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不及時,拿不到賠償?!

今天給大家講解一個比較「匪夷所思」的條款: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責任條款加上了時間限制是方便了保險公司判斷死因與意外是否關聯,但這卻直接侵犯了投保人的利益,萬一攤上意外治療了大半年後才死,豈不是「白死」了?

雖說現在絕大部分意外死亡案例,都是當場死亡或者搶救無效死亡,最多也就幾天。能「堅持」過180天再死亡的案例可謂是非常稀少,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案例,來自江蘇南通的大白,正是這少數之一。

案例陳述:

1)2012年5月22日,大白在人保壽險買了一份1年期的意外險,該份意外險的合同上面也有「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時間限制;

2)同年9月26日大白不幸遭遇車禍併入院治療;

3)經過45日治療后自動出院;

4)出院145日後因該事故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死亡。大白之子向人保壽險索償被拒,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1)根據社會常識,身故保險金責任即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而保險公司單方面地設置了180日內的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第十九條該條款應該被判定為無效;

2)保險公司在指定條款時,應該尊重社會公德,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如果該保險責任附加了180天的期限,可能導致受保人遭受意外傷害后,其親屬為了獲取保險金,導致被保險人無法及時治療甚至遭受二次傷害,因此這個條款應當被判定為無效;

3)最終法院判定人保壽險需要全額賠償小白。

Howl的分析:

1)我們可以看到,法庭直接宣判了「180天」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原因有兩點。第一點就是保險法的第十九條,保險公司的條款不得免除自己應依法履行的責任。這意味著法院認為你賣意外身故險,只要在保險期間意外身故你就要賠,加時間限制免除自己的責任是無效的;

2)如果加入180天的限制,會導致道德風險,親屬有可能會為了拿賠償,neng死受保人,因此根據保險法的第四條,這種180天的條款是無效的;

3)那麼問題來了:按照第一點的邏輯,重疾險也是保險期間出事賠償呀,那90天到180天的等待期算不算免除自己應依法履行的責任?那免責條款裡面一些非犯法的行為比如高危運動、自殺是不是也算免除了自己應依法履行的責任?

4)那麼問題又來了:按照第二點的邏輯,大白意外受傷后,小白就已經有為了拿賠償金弄死大白的道德風險了呀;當受保人患輕疾的時候,家屬也有為了拿重疾賠償故意耽誤治療的道德風險啊?那是不是出現輕疾就應該按重疾來賠?

5)大家可以看得出來,相關的法規只在定性上有了闡述,但是在定量上,也就是何種程度才符合定義,是給了法官很大的解讀空間的。我們國家用的不是循例判決,這宗判決是不會成為其他法官判決時的依據,所以在完全相同的情況下,結果是另一種也完全有可能。

6)接上一點,這個判決是2014年做出的,但是直到現在一些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條款,裡面都赫然寫有「180天內身故才賠償」。如果從法律上判定此條款為無效的話,怎麼還會出現在現在產品的條款中呢?耐人尋味。結合這兩點,我個人認為這個條款仍然存在勝訴的可能。

7)我們在法官敘述中很明顯可以看到「身故保險金責任即為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已經限定了必須在保險期間身故。由於他買的意外險是一年期的,如果大白晚死兩個月,就已經過了保障期限了,即使遭受意外是在保險期間,他是拿不到死亡賠償的

8)有人會問,那小白在保險到期的時候續保不就行了?那得看你買的保險有沒有保證續保條款,如果沒有的話,你再去「續保」相當於是重新買一份,那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賣給你的。所以大家在買意外險的時候,最好不要一年一年地買,不然遇上大白這樣的小概率事件,可是欲哭無淚。

作者:Howl 編輯: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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