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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2期>反貪紀實 | 環保局的三個「程咬金」:環評報告是我簽,要想得通過,應該怎麼做?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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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環保官員的斂財術

古代小說《隋唐演義》中有這麼一段——薛唐二人剛入皂角林,即遇上蒙面的程咬金,手持兩把板斧,喝道:「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

在當代,則有廣西博白縣環保局三名官員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環節斂錢。

陳某,系廣西玉林市華保環境技術諮詢有限公司(下稱華保公司)老闆,其公司專門為企業項目業主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下稱環評報告)。

2013年1月,華保公司接了博白縣龍潭鎮大安村朱某豬場的環評報告的項目。數天後,陳某把環評報告交到博白縣環境保護局進行審批。

幾天後,陳某接到博白縣環保局監督管理股副股長陳善揉的一個電話。陳善揉說,環評報告不合格,要拿回去修改修改。陳某到環保局找到陳善揉,陳善揉對陳某說,按照潛規則,他們局領導的「要求」,每個環評項目必須要給3000元。

陳某說,知道了。其實,陳某等環評機構的老闆清楚,公司編寫好的環評報告要經過環保局審批才能通過,而高越是環保局的分管副局長、彭燦貴是局長,環評報告要經過陳善揉、高越、彭燦貴三人的層層「把關」、簽字才可批複。

這「三關」如何才能跨過,陳某自然心知肚明。

當天晚上,陳某把陳善揉約到環保局旁邊的德鑫大酒店大廳見面。趁人不注意,陳某把一個裝有3000元的信封塞給陳善揉。不久,華保公司的環評報告就順利審批通過。

此後,陳某和陳善揉口頭約定:以後華保公司每個月所提交的環評報告,到月底按總數以每份環評報告3000元結算「辛苦費」。

有了這個約定,華保公司呈送的環評報告均得到順利批複。

2013年1月至8月,華保公司所編寫的環評報告項目共57個項目申請環評審批,陳某按照約定先後八次共送給陳善揉171000元。

鄧某,廣西南寧市新元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新元公司)業務經理。2011年4月,在新元公司取得國家環保部批准環評影響評價資質證書後,鄧某就拿環評資質證書、公司營業執照等材料到博白縣環保局備案。

之後,鄧某約見陳善揉。飯局上,陳善揉直白對鄧某說明,新元公司出的環評報告要想在環保局審批順利通過,每個項目要交2000元。鄧某把陳善揉的要求向新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鄧女士轉達,鄧女士表示同意。

2013年,新元公司呈環保局審批的有7單業務,其中一單在2013年底才批複下來。2013年7月的一天,陳善揉在辦公室收到鄧某的12000元。

案發後,據三人交代,前後平均分贓得款61000元。

對一些「個人交情」,彭燦貴、陳善揉、高越三人也來者不拒,照收不誤,互不相干。

新元公司掛靠其他環評公司幫業主編寫環評報告書,由於環評報告書的審批要經過專家的評審通過才能批複。陳善揉就和鄧某商定:每份環評報告書的評審費給2萬元,由陳善揉召集專家評審,包干使用。另外,鄧某做的每份環評報告表,則由環保局下屬的監測站提供有關數據,而每份環評報告表的監測費則是1000元,也是由陳善揉幫助新元公司代交。

於是,鄧女士和鄧某就陸續通過銀行把相關環評報告書的專家評審費和環評報告表的監測費轉到陳善揉個人賬戶。

鄧女士和鄧某轉給陳善揉的評審費,陳善揉用於幫鄧某召集評審專家開會時使用,每次評審會的開支包括租場地費、吃工作餐、評審專家費等,每次大概有13個專家參加評審。每次召開評審會花銷都不足2萬元,剩餘的錢都進了陳善揉的腰包。

據辦案人員調查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間,陳善揉在新元公司辦理環評手續審批過程中,共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鄧女士、業務經理鄧某通過銀行轉賬260700元,除了將其中的101000元用於繳交檢測費、專家評審費等開支外,結餘159700元。

對這筆「額外」收入159700元,陳善揉未對高越、彭燦貴二人如實「彙報」。

高越、彭燦貴二人也不閑著,私底下也有些「收入」——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間,高越先後四次在其家中收受了華保公司陳某所送的21000元。2014年4月份的一天,彭燦貴在其辦公室收受了華保公司陳某所送的15000元。

2014年6月17日,玉林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陳善揉立案偵查,同年6月19日,對高越進行補充立案偵查。同年6月19日,博白縣檢察院決定對彭燦貴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同年7月3日,陳善揉、彭燦貴二人被捕。同年7月4日,高越被捕。

2015年2月13日,博白縣檢察院對陳善揉、高越、彭燦貴提起公訴。2016年5月9日,博白縣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高越、陳善揉、彭燦貴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兩年零十個月、兩年,並各處罰金15萬—20萬元不等,其退出的贓款沒收上繳國庫。

高越不服,提出上訴。目前,玉林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彭燦貴三人是受到了應有的處罰,但是回放其歸案后表達的「悔悟」,可以看出清除公職人員的貪念,並非開開會、上上課、看看片就可:

——「我當時想著得多一點錢,以後辦事方便,就收了他們送給我的錢。」

——「當時收錢,曾認為合情合理:一是不損害企業業主和(環保)局、國家的利益,又不增加企業負擔。二是幫助陳某修改了環評報告。所以就收了錢。」

誰人能知道,當初彭、陳、高三人身在其位收錢時,內心可曾有過一絲絲的惶恐、一點點的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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