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徵才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禁止寫「薪資面議」,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勞動局表示107年「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過後,就明文規定若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企業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否則可罰6萬至30萬元罰鍰。
勞動局指出,徵才訊息上常見薪資不透明,像是沒有填寫薪資待遇、刊登面議但實際面試時發現薪資未達4萬、薪資範圍過大,或面試時才說是底薪加獎金才有4萬以上。
為此政府要求企業在徵才資訊薪資進行揭露方式採用定額(例月薪3萬元)、區間(例月薪3萬2000至3萬5000元)、或最低數額(例月薪3萬8000元以上)等方式,但使用區間薪資揭露時不宜超過5000元。
勞動局更強調「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固定津貼及獎金(例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及差旅費等。因此,雇主在招募時應清楚說明「薪資4萬元以上是否包含本薪與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