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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及格取得資格、薪資給及司法特考考試時間與資格 - DARE TO BE DIFFERENT 愛你所愛

書記官薪水底薪是42,000元左右,扣除健保、稅賦等等,實領約38,000元,不分院方、檢方。 加班費的部分,院方一個月可申報5000元,檢方則有3000元。書記官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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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及格取得資格、薪資給與
【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心障礙特考、原住民族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俸額 專業加給 合計
高考三等/特考三等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24,440元 18,910元 43,350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25,435元 20,790元 46,225元
普通考試/特考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18,445元 17,830元 36,275元
初等考試/特考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11,635元 17,710元 29,345元
【備註】
 
1.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官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職前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支給。 43,350元
訓練期滿及格:分發擔任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約98,000元
【備註】 1.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人員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 約36,505元
【備註】 1.本表以法院書記官為例。 
2.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3.紀錄書記官可另按月增支專業加給4,700元。法警另按月增支戒護加給2,700元。 
4.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
 

等級 類科 初任警正或警佐者,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行政警察人員 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約52,000元
消防警察人員 約51,150元
四等 行政警察人員 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約42,000元
消防警察人員 約43,730元
【備註】 1.本表以行政警察及消防警察為例。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2 (附表一附表二 )

【鐵路特考】
 

資位別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薪額 專業加給 營運獎金 合計
高員三級 24,080元 14,595元 4,000元 42,675元
員級 19,120元 12,860元 3,500元 35,480元
佐級 17,280元 12,700元 3,300元 33,280元
【備註】 1.各類科人員任用支薪,均適用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同一專業加給表。 
2.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關務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51,000元
四等 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42,000元
五等 關務佐三階本俸一級起敘。 約32,000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稅務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8,970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 約39,125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調查局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以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敘薪。 約70,000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國安局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6,225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36,275元
五等 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29,345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外交特考】

等級 類科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1.受訓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發給。 約43,350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8,000元
國際新聞人員 1.受訓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發給。 約43,350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科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51,580元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1.受訓期間:按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發給。 約36,275元
2.訓練期滿及格:分發助理員或相當職務任用,支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及第四職等專業加給。 約38,075元
【備註】
 
1.薪資給與: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外派時,另核予一千餘至六千餘美金地域加給。
3.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公路特考】
(一)特種考試交通事業公路人員考試各資位別初任待遇

資位別 高員三級 員級 佐級
待遇 約42,175元 約34,980元 約32,480元

(二)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機構職員薪額及專業加給(單位:新台幣/元)

薪級 薪點 薪額 專業加給 薪級 薪點 薪額 專業加給
1 800 56,130 33,935 24 385 29,170 16,110
2 790 54,665 28,745 25 370 28,325
3 780 53,205 26 360 27,610 16,090
4 750 51,340 27,280 27 350 26,910 15,205
5 730 50,180 28 340 26,205
6 710 49,005 27,175 29 330 25,515
7 690 47,825 30 320 24,805
8 670 46,645 24,930 31 310 24,120 14,130
9 650 45,475 32 300 23,470 13,495
10 630 44,310 33 290 22,730
11 610 43,125 34 280 22,095 13,380
12 590 41,510 23,825 35 270 21,430
13 550 39,995 36 260 20,910
14 535 39,130 37 250 20,185
15 520 38,125 38 240 19,695
16 505 37,100 39 230 19,260 13,280
17 490 36,150 20,885 40 220 18,795 13,220
18 475 35,055 18,645 41 210 18,295
19 460 34,040 18,620 42 200 17,800
20 445 33,015 43 190 17,345
21 430 32,000 18,540 44 180 16,855
22 415 30,920 16,110 45 170 16,365
23 400 30,005 46 160 15,880
【備註】 1.本表專業加給之適用對象: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公路總局、台灣汽車客運公司。 
2.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不列入退休、撫卹、保俸計算。 
3.本表自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工作獎金級點表

職稱 級點 附註
局長、副局長 7.5 本級點標準表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第十九點訂定,其級點折合率由公路總局視財務狀況及實際情形報請上級核定計發。
主任秘書 7.0
監理處處長、副處長、監理所所長、副所長、汽訓中心主任、副主任、總幹事、局內處室主管、副主管、副團長 6.5
正工程司、專門委員 6.0
副工程司兼主管、秘書、課長、站長、組長、主任、副主任 5.5
副工程司、專員、視察、副站長、分站長、主任講師、教管、帳務檢查員、高級分析師 5.0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 4.5
幫工程司、稽查、會計員、人事管理員、股長、主任課員、講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 4.0
工務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助理講師、組員、會計佐理員、人事助理員、組員、設計員、管理員 3.5
助理工務員、監工員、站務員、材料員、辦事員、護士 3.0
書記、雇員 2.5
操作士、機務士、路燈修理士、工務士、材料試驗士、養路士、事務士、文書士 2.0
工友、廚工 1.0

(四)交通部公路總局暨所屬機關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區別 職稱 月支數額
總局 局長 22,190
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 19,530
副總工程司 16,850
組長、室主任 14,170
副組長、副主任、專門委員、科長 11,490
附屬機構 處長、所長、汽訓中心主任 14,170
副處長、副所長、汽訓中心副主任 11,490
室主任、課長、段長、場長、隊長、工務所主任、監理站長 8,810
副段長、監理副站長、監理分站長 6,130
人事管理員、會計員、股長、監工站站長 3,450
【備註】
 
本表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實施。

【社福特考】
 

等級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等級起敘 薪資給與
三等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46,225元
四等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薪俸。 約36,275元
【備註】
 
1.薪資給與: 
(1)包含本俸+專業加給,但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2)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給與。
2.實際薪資,仍以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特考考試時間與考試資格

報考日期

  •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考試:108.05.03 – 108.05.13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107.05.04 – 107.05.14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五等考試:107.05.04 – 107.05.14

    考試日期

  •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考試:108.08.10 – 108.08.12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107.08.11 – 107.08.13

    公務人員司法人員五等考試:107.08.11 – 107.08.13

    報名簡章

司法特考應考資格

不是本科生也能進入法界,只要符合年齡、學歷限制,就算非本科系,你也能守護正義

  • 司法三等
  • 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監獄官應考年齡18-55歲)

  • 司法四等
  • 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應考年齡上限為45歲以下)

  • 司法五等
  • 18歲以上,不限學歷
  • 備註
  • ※司特三等:部分考試類組,須符合規定之相關系所畢業(※心理測驗員、公職法醫師)。

司法特考體格檢查標準

三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行政執行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法 院 書 記 官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電子資訊組
營繕工程組
監獄官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重度肢障。
6.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公職法醫師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等體格檢查標準

類科 體格檢查(各類組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法院書記官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達員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特考 ─ 考試科目與成績

司法特考成績計算

  • 司法三等
  •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 司法四等
  • 1.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4科,6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 司法五等
  • 1.共同科目計2科,專業科目計2科,4科成績平均計算。

    2.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註:第二試體能測驗(僅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及監所管理員需參加)

司法特考科目

※司法人員類科修正的草案,目前尚未正式通過,實際考科以考選部正式公告為準(司法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一)普通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司法三等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司法四等
司法五等 ※(1)國文(含公文格式用語):10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30%)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二)專業科目:

司法三等類科
公證人、觀護人、家事調查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律實務組)、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法院書記官、監獄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公職法醫師、鑑識人員
司法四等類科非法律系也可報考,每年大量開缺。
法院書記官法警、監所管理員、執達員、執行員
司法五等類科-全部選擇題,只考四科。
錄事、庭務員
體能測驗
監獄官、法警、監所管理員

司法三等類科

類科 專業科目
公證人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1.刑法;2.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3.心理學(包括心理測驗);4.諮商與輔導;5.犯罪學;6.社會工作概論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選試科目)
家事調查官 1.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2.家事事件法;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包括家庭暴力);4.心理學;5.諮商與輔導;6.調查與訪談實務
行政執行官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民法;3.民事訴訟法;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5.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6.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司法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財經事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營繕工程
事務組
1.民法與刑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檢察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1.行政法;2.刑法;3.智慧財產權法;4.刑事訴訟法;5.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6.強制執行法
財經實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電子資訊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系統分析;3.資通安全;4.計算機網路;5.電子學與電路學;6.程式語言
營繕工程組 1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3.結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構設計);4.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5.營建法規;6.政府採購法
法院書記官★ 1.民法 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監獄官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心理測驗員 1.心理測驗與衡鑑;2.心理及教育統計學;3.諮商與輔導;4.心理學;5.少年事件處理法、 6.人類行為與發展
心理輔導員 1.心理測驗與評量;2.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3.諮商與輔導;4.社會工作概論;5.少年事件處理法;6.人類行為與發展
公職法醫師 1.基礎醫學與內外科學概論;2.法醫學(包括理論與實務);3.刑事訴訟法
鑑識人員 1.法醫學;2.法醫生物學;3.法醫毒物學;4.生物化學;5.儀器分析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四等類科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法警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監所管理員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執達員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司法五等類科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庭務員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辨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班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註:「◎」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體能測驗(第二試)

三等考試「監獄官」、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 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聽起來蠻基本的。

★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 錄取薪資
  • 三等約60,000元、四等約48000~52000元
  • 分發單位
  • 全國各一、二、三審法院與檢察署。
  • 工作性質
  •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就可以取得報考司法官的資格;擔任書記官四年後,舊可以取得報考律師的資格

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法院書記官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想卡位進入司法界的考生,現在開始不嫌晚。

  • 應考資格
  • 三等:18歲以上,大學以上學歷。

    四等:18歲以上,高中職以上學歷。

  • 最佳位置
  • 對於有志於成為律師、司法官卻並非相關科系畢業者,便可先考書記官,再考律師、司法官。若只想留任,則可晉升為高級公務員,不管如何,法院書記官是一個進可攻、退可守的絕佳位置。

法院書記官考試科目

等別 三等 四等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民法
4.刑法
5.刑事訴訟法
6.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8.強制執行法
3.民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法院組織法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查閱「司法特考法院書記官投考組合分析」。

法院書記官體格檢查標準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院書記官訓練(受訓)課程

(一)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免除專業訓練或未及參加專業訓練人員,仍應接受4個月實務訓練。

項目 訓練(受訓)課程內容
(一)專業訓練:

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司法官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

  • 考試地點
  • 第一試分臺北、臺中、高雄3考區舉行;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2考區舉行;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 考取後擇優錄取,填選志願,屬全國性分發

司法官分發單位與工作內容

司法官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司法院及法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性質
司法官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公證處

1.分發至司法院-擔任七: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及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
2.分發至法務部-擔任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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