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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劇月薪嬌妻》解剖日本特殊的婚姻制度「事實婚」 - Getting Closer to God's Voice 1985

♥日本「事實婚」的制度:

事實婚和同居不同,夫妻雙方負有同居、扶助、家事債務、生活費分擔義務和貞操義務,一旦「事實婚」關係取消時,有請求分配財產分配和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一、由於事實婚沒有變更戶籍資料,因此當雙方事實婚關係取消時,不會留下所謂的離婚紀錄。
二、「事實婚」夫妻是法律上無親屬關係的外人,所以無權替對方簽手術同意書,更重要的是:彼此若有小孩,小孩會變成非婚生子女
三、事實婚的伴侶無法成為法定繼承人,也無法享有贈予稅、所得稅和住民稅的扣除減免。

◊事實婚的條件是:雙方都有成為夫婦的意願,並且「有共同生活的事實」。雙方有結婚意願,但不願接受婚姻制度的牽絆者,就會選擇「事實婚」。某些再婚男女為了顧及孩子感受不想從夫姓或或者家族反對等理由,也會選擇「事實婚」。

「婚姻撤銷」「事實婚」不是電影情節,它正在被許多國家實踐。

女人們說結婚的壞處太多了,但渴婚的女孩們選擇步入婚姻是為什麼?太多對責任感避而遠之的男人,太多女性在婚姻裡比單身時還要更孤獨更無助。若結婚證書是一紙沒有保險的契約,若結婚證書換不到永恆忠誠的愛情,只換到一堆責任和義務,那麼,為什麼要結婚?既然結婚也不定然會讓兩人更相愛?

長輩催婚就結婚?孝順不應該是這樣搞的,孝順更不是拿自己的婚姻去換長輩的安心,因為不快樂的錯愛婚姻早換會讓長輩傷心又操心。

女人渴婚的理由,要的而是安穩,一個安穩踏實的安全感。「如果婚姻無法提供人妻穩定的生活或安全感,那婚姻是為了什麼而存在?難道是為了生育才存在的制度?結婚,除非,生活品質會更好,不然為什麼要結婚?!」美美說。

▲新垣結衣飾演的主角森山(みくり)因為求職不斷遇到挫折,又因合約到期被解約。父親插手替女兒讓找到一份家政婦的工作,男女主角意外產生契約婚姻的夫婦關係。

《下流老人》一書有具引起話題的台詞:「對於日本現代年輕人而言,婚姻、子女已變成一種奢侈品」。許多媒體斷定是經濟壓力讓年輕人對婚姻卻步。但我認為更關鍵的理由是年輕人漸漸無法對婚姻產生憧憬,她們不再相信婚姻裡有愛情童話故事,他們不再冀望人妻和人夫的腳色可以讓人變得更幸福,他們開始懷疑這個傳統制度,最後甚至選擇否決這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最後「不婚單身」不再是少數族群,甚至慢慢成為主流。

單身的周末,不必早起為丈夫做早餐,不用等門,旅行不需要徵求誰的同意,越來越多女人在婚姻制度看到的不是浪漫與保障,而是女性無限上綱的犧牲,即現代摩登女性一旦進入婚姻,就形同回到守舊的舊時代裡必須屈服傳統的家庭壓力,而並非所有男人進入婚姻之後就能學會責任感。

結婚的實質意義是什麼?難道是分手時想要脫婚都脫離不了的魔戒?難道是分手時,就要背負離婚的刺青?難道是365天家庭勞務都換不到對等的感謝?

為什麼要進入婚姻呢?難道只是因為適婚年齡到了?四五零年代的適婚年齡是十八二十歲,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適婚年齡,只有「主流的結婚年齡」。亞洲文化的特質就是隨波逐流,連結婚的timing都要跟隨主流,因為害怕落單,害怕跟別人不一樣,害怕自己會成為被主流排擠的異類。

過去日本有所謂的一周戀愛,即限時一周的戀愛,那麼婚姻能不能有時效性,有好感再續約?對於決定終生不生育子女的夫婦,我認為契約婚姻是挺吸引人的。如果舊有的制度有瑕疵,或有改進空間,就該立定新法改革不是嗎?人氣日劇《月薪嬌妻》(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的男女主角便實踐了所謂的「事實婚」同意提到契約婚姻的概念。

Q:台灣現有婚姻制度哪裡不好?

一、現有婚姻制度對女性根本沒有什麼保障。

離婚拿不到贍養費?據了解,多數離婚女性都是沒有贍養費的。就算兩者財務差異比龐大,要是遇到「無良男」離婚前脫產,還是一毛贍養費都沒有。還有聽過離婚的人妻,連結婚戒指都被男人討了回去的真實案例,並不是什麼百萬鑽戒,不過是一萬元左右半顆鑽都沒有的婚戒。也聽過不少妻子替丈夫或前夫背債的真實故事。男女關係唯有散會時才有機會一睹那個男人的人品和格局。男人戀愛時追求女子的浪漫展演其實一點都沒有可信度,不過是獵人獵女的招數

近10年來每年離婚對數介於5萬3397對~6萬3563對。以2015年為例,離婚夫婦為5萬3448對,每天平均約有146對夫婦離婚。和2006年的6.4萬對離婚相比,是下降了,但離婚夫婦數量減少並不等於離婚率下降,而是越來越多戀人選擇「不婚」甚至「寧可終身同居也要終身不婚」。以2016年內政部公布的離婚數據,離婚夫妻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最多數,達33%,結婚年數未滿10年離婚者占54%。推測能撐過十年的,通常不要有外遇等意外,應該都能將婚姻延續下去。

現存的離婚率太高。常見的離異主因是某一方忠誠度太低。如果主流的結婚年齡是三十歲前,而平均壽命約八十歲,五十年沒有變心的伴侶著實少數,或者對於另一半婚後的表現無法接受,也無法適應。

二。離開必須兩個人同意。只要一方不願意方開,就必須一輩子當怨偶。

離婚總會有一個人不願意,但「契約婚姻」應該能提高好聚好散的比例吧!

《法律》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贍養費?

很多民眾常看到Hollywood離婚就分到大額贍養費就以為國內也是如此。過去國內案例像是王靜瑩家暴事件、阿羅哈客運董座陳瑞玲因女方主動要求離婚而被前夫控控外遇並求償鉅額贍養費,立委柯俊雄的前妻張美瑤連續3個月未收到柯俊雄的贍養費憤而告上法院。

依照國內的法律什麼情況下可向配偶要贍養費?

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一方才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依民法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贍養費由誰付,和誰提出離婚無關。民法看起來保障夫妻中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但法院對於生活陷入困難的認定很嚴苛,通常除非是臥病在床的重症患者或是已經無就業能力的一方,法院才會認定屬於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

離婚贍養費的給付金額,法官是根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當地人民平均每月消費性支出。以92年台北市政府的公告為例,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才約24,000元,其他縣市更低。誰該支付贍養費。除非有寫婚前協議書。給付方式按月給或是每半年、每年給,可由離異夫妻自我協調。

知識五:中途停止支付離婚贍養費,另一方

法官判決後,對方中途支付贍養費呢?

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支付方名下無資產的話,就會從每月薪資扣走贍養費,但每月扣款會以月薪的1/3為上限

小孩的監護權和教養費用

關於小孩監護權的歸屬問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有權要求小孩教養費。民國85年民法1055條之1修法後,法官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將子女監護權判給能真正照顧小孩的一方,而非經濟上較為優渥的一方。子女監護權不論判給父親或母親,父母雙方都有義務要共同負擔子女的教養費。根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夫妻負擔教養費用比例依雙方薪資水準而定。法官會依據各縣市政府公告的平均消費支出來做為依據,未成年子女因為花費較低,因此會照平均消費支出的7或8成來判決。法官通常是按照夫妻薪資比例,賺愈多的一方支付較高的比例。家務有給職的法令通過後,法官會認定扶養子女的那一方因為要做諸多家務,因此會酌量降低其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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