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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婚太簡單,因為離婚好難|離婚協議書的範本和相關法律懶人包|對方不願意簽字離婚怎麼辦..... - Wise Library 1985

司馬儀│Dare to Be Different 愛你所愛

在台灣,想離婚卻離不了婚的無奈夫婦太多了。據我的觀察,一半以上想離婚的男人,通常是因為身邊出現妻子以外的親密對象,但一半以上想離婚的女人,通常是因為對婚姻絕望,對丈夫婚後表現極度失望。不離婚太簡單了,因為離婚好難,妻子和丈夫兩人都「同步願意離婚」,好難!

瓊瑤女士曾在節目專訪中提到,自己第一任婚姻的丈夫總是夜不歸營,不是為工作應酬,只是出去玩。二十五歲時,她考慮結束這一段短暫婚姻,她對母親說:「我這個婚姻好像已經維持不下去了,您認為我應該維持下去,還是跟他離婚算了?」她的母親對她說:「一個壞雞蛋,妳咬了一口,就知道是壞的,妳還要把它吃完嗎?」

瓊瑤說她的母親是前衛的,而我相信她母親是很愛她的,所以不忍她在錯誤的婚姻裡受苦。

 

不離婚太簡單,因為離婚好難

不離婚太簡單,因為離婚好難。若其中一方不同意, 要離婚比登天還難。渴婚的女生很多,但「恐婚」的女生也很多,文青女孩蔡燦得在接受專訪時,也曾被問到:「為甚麼不結婚?」她回答:「結婚這件事就是,當有一天妳不想跟這個人在一起的時候,妳要去求他簽字……,萬一,我求他簽字,他不想簽怎麼辦?」她的回答一語道破亞洲國家婚姻制度的悲歌,就是離婚需要雙方的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離婚比登天還難。 

 

■想逃離惡質婚姻 法律卻難以倚靠

對許多已婚人妻而言,離婚的本質就是「逃難」。但並不是所有企圖脫婚者,都可以順利離開一段不健康、不快樂亦或惡質的婚姻,除非對方願意成全妳。

D小姐從和丈夫同居的家裡逃出來,她希望訴請離婚,但律師告訴她,如果單單是個性不合,法院恐怕無法受理她的請求,因為台灣的法律規定「只有過失較小的那一方」訴請離婚才能獲得勝訴,而律師認為逃離家庭的她,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婚姻裡過失較大的一方。所以,不論那段婚姻破裂到甚麼程度,只要過失較小的一方不願離婚,法律通常會選擇保留這段婚姻。

法律維繫這樣的婚姻有何意義呢?試問,婚姻破裂的責任歸屬,真的可以公平公正嗎?家暴、外遇等事由容易舉證和蒐證嗎?司法可以還原真相嗎?婚姻裡最殘忍的是:最後維繫婚姻的往往不是愛或情義,而是孩子和面子,甚至是不願意給予的贍養費(多數離婚女性是不獲會獲得任何贍養費的,這是許多人的迷思,鉅額贍養費通常只在歐美國家成立,或明星家庭才會成立),或無法妥協的宗教信仰。

         

歐美許多國家對於離婚的規定,通常只要其中一人同意就可以脫婚成功。但在台灣,透過法院申請離婚,單單一審法院便要耗費約四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調解;接著進入約六個月甚至長達兩年的調查審理期;接著二審、三審,曠日費時。

很多人說離婚確實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但阿德勒主張心裡創傷並不存在!所以,我想說的是:一輩子與不健康的婚姻死守到最後,代價是餘生的幸福快樂,值得嗎?難怪許多人妻脫婚成功後,自此便是最堅強的人類,因為再也沒有甚麼事能令她們恐懼或膽怯

■分手無罪,分手離婚不過是蓋過章的分手

世界上太多無知者製造出一堆有害於world peace的負面的刺青標籤,他們說不會念書就是魯蛇,不懂談戀愛或不擅長人際關係或不幸福或單身,就是失敗。只想說:分手離婚如果無法除罪化,世界上的怨偶(或假面夫婦)或情殺比例只會多不會少。如果親密關係是基於外界的眼光去維持下去,餘生會很悲哀,雙雙不珍惜對方不快樂不幸福的兩個人,不過是互相荼毒的關係,這樣的關係,心傷成疾的比例應該會大增。蓋過章的愛情又如何,不適合,還是彼此早點放手,彼此好聚好散,不要互相拖磨。

文章 同步刊登於自由時報官網

 


★婚姻家庭法律| 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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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早年爭取墮胎合法化,串連其他團體促使政府陸續通過了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家暴法、性侵法、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婚姻移民人權、家事事件法等法律制度。

延伸閱讀:律師們沒有說的常識|貌合神離,寬鬆「破綻主義」成功申請離婚比例高|婦女新知基金會|專職家管有法律保障你知道嗎?

 

Q: 離婚手續-如何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書局有賣。

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Q:離婚登記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3張。

3. 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3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雙方同意離婚)兩願離婚協議書範本
離婚協議書範例
立離婚協議書人  陳福全(以下簡稱男方)
李淑慧(以下簡稱女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雙方協議離婚。
二、 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一) 雙方所生之子陳志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身份證字號:OOOO)由女方監護。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以下同)二萬元整, 至子女成年時(即民國一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為止,所有款項共計三百三十六萬元((10+13×12+2)x20000=3,360,000)。前開款項 男方應於九十一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女方設於OO銀行OO分行,帳號:OOOO、戶名:李淑慧之帳戶內。一期遲延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扶養費。
(二) 男方得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男方得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住處。
2、 寒、暑假期間:
(1)、 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 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方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3、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4、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 夫妻財產處理:
(一) 男方名下位於台北市○○○路○○段○○號之房地歸男方所有。銀行貸款本金二百五十萬元及其利息均由男方負擔。男方應於簽訂本協議書翌日起於一個月內,除去 女方對以該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逾期者男方應賠償女方三百萬元。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男方應簽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到期,面額三百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女方。
(二)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民國八十八年九月迄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二萬元計,共計六十萬元整,並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付清。
(三) 男方同意自九十一年三月起按月與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女方生活費二萬元整,至女方再婚或死亡為止,男方應將款項逕匯入女方帳戶(帳戶資料同前);若一期逾付或不付者,應加計懲罰性利息百分之二十。
(四) 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贍養費二百萬元整,其中一百萬元於簽訂本協議書時以現金給付,另一百萬元,則由男方簽發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為發票日,面額一百萬元,付款 銀行為:第一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票號:○○○○之支票交付女方。為擔保前揭債務之履行,應由男方多年至友張雙祿(○○年○○月○○日生,身份證字號:○○○○○,住台北市○○○路○○號○○樓)在支票上背書。
(五) 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 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女方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三十 日

 

Q:分居多久,才可以像法院訴請離婚?對方不肯離婚?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後,對方反悔不肯到戶政機關去共同辦理離婚登記,該怎麼辦?

民國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有一些女性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為應有證據的取得,例如: 戶籍謄本、鄰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需要看法官認定了,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理由

只要對方的行為符合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1052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Q: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
民法第1084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注意,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需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依照親權可以探視孩子,即擁有監護權的一方不得剝奪他方的探視權,除非對方有暴力前科等不適合的行為。

親權行使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新法保障女性,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裁定時,必須以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的標準是什麼 ?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和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判斷: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注意,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法官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通常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若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若父母任一方有家庭暴力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而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對方(男方或妻子)不肯簽字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十大項目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若對方(老公或老婆)不願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辦理。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者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備註:與大陸地區人士離婚,依兩岸條例52條:協議離婚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法律﹝民法1052條﹞。注意,分居不在訴請離婚的十大理由。

 

Q: ﹝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如何判斷?因吸食毒品導致躁鬱症或持有重大傷病卡跟輕殘手冊是否屬於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似宜解為: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 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且須達重大不治,重大須達不堪繼續惟婚姻共同生活之程度,必須是醫學上斷定不可能治癒之程度,需要醫學鑑定。

 

Q:申請裁判離婚是否限制要在戶籍地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Q: 離婚後要把戶口遷出來?戶口名簿需更換?

如果離婚後實際上仍居住於原地,則戶籍(戶口﹞沒有強制規定需要辦理。戶口名簿僅需填註離婚事實,但不一定需要更換。

 


兩願離婚時,如當事人雙方不協議損害賠償或贍養費,未來便不得再向他方請求,也不能以訴訟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行政院會90年11月7日通過法務部所提「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論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均可請求贍養費,明定「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

歐美經常出現大明星的另一半在離婚分取對方(另一半)高額財產,注意:以台灣而言,另一半繼承父母贈與的財產分配不能要求主張財產分配,不屬於夫妻共有。

▲依據民法第1056條及1057條之規定,判決離婚的話,您可主張請求賠償及給與贍養費。若是協議離婚的話,可在離婚協議書上書明為離婚的附帶條件。

 

:約定支付贍養費,對方會反悔違約而不給付,怎麼辦?

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致無法維持生活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生活陷於困難:
一、夫妻之一方於離婚後,因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子女,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二、夫妻之一方,因年老、疾病、傷殘或精神耗弱致不能期待其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三、夫妻之一方因結婚、育兒或從事家務勞動而中斷工作,致不能期待其於離婚時立即從事足以維生之工作時。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依前條規定負擔贍養義務者,得依其財產收入、營業收益情況及其他扶養義務之負擔支付贍養費。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對於贍養義務人顯不公平者,不發生贍養費請求權:
一、結婚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二、贍養權利人對於他方或其直系親屬犯罪而受徒刑之宣告者。
三、贍養權利人因自己輕率而造成困難者。
四、其他重大之事由。

第一千零五十七之三 
贍養費支付之數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生活程度定之。
法院應審酌下列各款情形,決定贍養費之數額:
一、雙方之財產、年齡、身體及健康狀況。
二、雙方之社會地位與生活水準。
三、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四、造成婚姻破裂之責任因素。
五、結婚之久暫及對家庭之貢獻。
六、其他影響贍養費支付之重大事由。
贍養費義務人應一次支付贍養費,但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聲請命其領擔保定期給付之。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政府針對單親家庭有提供補助
政府針對單親家庭、特殊境遇婦女、未婚媽媽、弱勢家庭兒童、中低收入戶兒童托育及學費都設有補助計畫,請向您戶籍在地各鄉鎮公所洽詢。

Q:另一半家暴,會面臨什麼法律刑責 ?
家暴屬於刑法之傷害罪,可判刑 !

● 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若另一半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或者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 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遭受的損害賠償。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她靠近妳接近妳。

據民法第10252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離婚。切記蒐集證據,包括被打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2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令。一旦施暴方違反保護令罪,就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頭皮不易驗出傷痕,對方一旦動妳動手,請務必大聲求救引起鄰居注意。
現場錄音:如果有機會,可以將現場施暴過程錄音存證,將有助於法庭上使用。受傷處應拍照,無論傷勢的大小,都應到醫院或診所接受醫師檢查,更應告知醫師,是遭受家庭暴力,並開立驗傷單(開立乙種驗傷單即可)。

如果施暴者向妳認錯懺悔道歉時,請要求施暴者書立下悔過書,要求對方親筆簽名蓋章。如果家裡已經不安全,請打婦女保護專線113尋求暫時庇護。若孩子年幼,請不要將子女單獨留下。離家時需隨身攜帶◎身份證 ◎健保卡 ◎零錢 ◎換洗衣物 ◎聯絡電話 ◎提款卡或是信用卡。

 

Q: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怎麼辦?
根據刑法第302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是限制社交機會,干涉妻子與娘家、親友的聯絡,就已經足以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只要對方的行為符合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1052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Q:聲請保護令的流程及資格是什麼?
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

遭到家庭暴力傷害時尋求協助對象: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主管機關(社會局、家暴中心)4.婦女團體

提出保護令聲請
* 聲請人資格: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聲請對象:法院(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

聲請保護令之種類:
* 暫時保護令(建議同時提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書狀):再分為「緊急暫時保護令」與「一般暫時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準備證明文件
1. 傷害之證明(例如:驗傷單、受傷之照片等等)2. 戶籍謄本以證明與加害人間具備家庭成員關係 3.配合所聲請保護令之內容而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如遠離事由、扶養費計算依據等)4.若非本人親自申請,應附委任狀 5.填寫保護令聲請訴狀

 

常見的家庭暴力錯誤觀念
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的資料,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每四到七個婦女當中,就有一位遭受受先生的虐待。家庭暴力並非發生於低收入戶、教育程度低的人者,實際案例中並不乏經濟及社會地位高的男性身上。家暴通常是循環式的發生,通常只會惡化。一般人的錯誤迷思是「‧施虐者在他的人際關係中都是暴力的 ? 」事實是:施虐者加害人通常只對家人施暴,甚至只針對家中的某位成員,他們在社交場表現和一般人無異。甚至不一定是缺乏愛心的人,施暴者甚至通持有極度體貼溫柔的一面。婚姻,通常使很多施虐者有恃無恐,暴力傾向更嚴重。家庭暴力是是犯罪行為,已經不是家庭問題。被害人長期受到暴力壓迫,往往可能因此過度退縮怯懦或因此產生自衛型的攻擊行為。

 


Q: 離婚後,對方(前夫)仍不斷騷擾怎麼辦?
雙方離異後,若(前夫)仍持續騷擾妳,如恐嚇,可在掌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蒐集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一旦獲得保護令,家庭暴力者,並需要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Q:夫妻離婚後,孩子(子女)能否改從母姓?

關於子女從姓,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亦即原則上子女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氏,原則上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然而,此等規定造成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後,妻任監護人時,其未成年子女仍從夫姓而無法改從妻姓之困擾。

立法院於92年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年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是故,未來夫妻離婚,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都是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性平等,又跨進一步。但須注意的是限於「未成年子女」才可以,若子女業已滿20歲成年,則無此項修正規定之適用。

 

Q: 可以委託他人代辦離婚嗎?
依戶籍法第47條之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可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對於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非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才能委託他人辦理。 」

 

Q:外籍婚姻(外籍新娘)如何辦理離婚?
異國婚姻、外籍婚姻離婚可分為在國內辦理與國外辦理兩種:

1、國內辦理:
手續如一般國人辦理離婚相同,寫好離婚協議書,找2位證人簽 名蓋章,雙方當事人協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外國 配偶將兩願離婚協議書及戶籍騰本離婚登記之資料,翻譯成當地之譯文後,經法院或民間公證處公證,帶回本國之戶籍登記即可。

2、在國外欲辦理離婚:
分為協議離婚跟判決離婚,將協議離婚後或判決離婚書及確定證明書翻譯成中文,向我國駐外單位(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驗證,將該等書證帶回台灣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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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維霖診所院長內科名曹為霖常上節目宣導醫療保健,他與結縭34年的髮妻,打離婚官司達12年

雙方育有2子1女,1996年兩人在紐西蘭買房,由鄭女帶子女移居紐國,曹男則在台工作賺錢。曹男指控,1999年他決定移居紐國與妻兒團圓,但抵達後卻發現妻子沉迷宗教還出軌中國籍男子,甚至偷飛到廣州私會情夫,兩人就此決裂、分居。曹指控妻子沉迷宗教還疑似出軌,甚至抵押他紐西蘭房產冒名貸款,他在2007年、2012年2度訴請離婚最後均敗訴,直到2017年他3度提出離婚訴訟,台北地院考量雙方已交惡20年,終判准離婚。

2007年曹男首度提離婚訴訟,敗訴。具紐西蘭國籍的曹男,改到紐國提離婚訴訟,才獲判勝訴。曹在2013年另娶梁女。鄭提告主張2人婚姻無效,再度獲台灣法院支持,認定曹男與梁女重婚,2人婚姻無效。鄭女接著在台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台灣法院歷審均以紐國法院未合法通知鄭女到庭,判鄭女勝訴。

曹男控訴他被鄭女一再以訴訟相迫痛苦不堪,打了10多年的離婚官司最終竟回到原點 2017年他3度提離婚訴訟;鄭女則反駁是曹男先外遇離家,無權要求離婚。法官審酌,曹男首度打離婚訴訟,敗訴原因是因他外遇梁女,對婚姻破裂要負較大責任,依法無權訴請離婚,但考量曹男後來發現鄭女將其紐國房產抵押冒貸,夫妻間互信基礎才蕩然無存,再加上雙方長年關係惡劣,唯一交集只剩法院官司,已構成《民法》難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判准曹男離婚請求。


有鑑於日本熟齡離婚潮和大陸高居佈下的離婚率,電視劇以離婚(divorce)為主題的TV Drama 也越來越多。

離婚律師》由 吳秀波、姚晨、張萌、賈景輝 主演的2014年大陸電視劇。離婚律師線上看

劇情講述離異後的大律師池海東與單身女律師羅酈終日打離婚官司,屢屢在法庭上短兵相接。兩個原本不再相信愛情的人卻日久生情,卻又害怕再受傷害陷入糾結。

演員表

角色 演員 備註
池海東 吳秀波 ㄓ 名大律師,自己的離婚官司輸了,成了淨身出戶。
羅鸝 姚晨 新手律師,專打離婚官司。
焦艷艷 張萌 池海東前妻。
潘小剛 賈景暉 池海東助手,與其搭檔接手離婚訴訟
湯美玉 韓雨芹 羅鸝的閨蜜
李春華 朱茵 極品媽。對女兒的婚事百般操心
羅偉 秦焰 羅鸝的父親
吳文輝 方中信 泰斗級律師,愛慕羅鸝
曹乾坤 劉歡 某公司法人,池海東羅俊哥們,羅鸝同學
岳群 朱剛日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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