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被討論區的匿名網友公然污辱的提告流程?
網路酸民常有的狀況可能會涉及兩個法條,分別是刑法309以及刑法310條,分別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標準程序是向警局派出所報案,警局會移送檢察官也可以委託律師。這篇有一個網友分享的實際案例,他向派出所提出報案,派出所以妨害名譽受理,被告版友收到分局的傳喚作筆錄後,深感歉意,於召開偵查庭時,提告人遞出撤銷告訴聲明,即全案就終結了。提告者原本要提告的是:網友涉及的是刑法27章的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去報案要準備的東西:身分證、印章、案發的證據。討論串可以直接存檔(網路截圖),把網頁列印下來帶紙本去報案,警局需要做筆錄,人事時地物是重點
以此網友的個案來說,一周後派出所說已經呈文給分局偵辦,案發三個月後才把被告網友給傳喚到分局作筆錄,八個月後才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如果事後被告燦毀或原告想要原諒對方:傳喚被告做筆錄的時候,可以遞出撤銷告訴聲明,讓員警送到地檢署,或召開偵查庭前,當庭遞出撤銷告訴聲明。
備註:網路發文會有IP位置,有IP位置就有可能追到使用者。面對網路匿名造謠或惡意毀謗,有司法途徑可以取得justice
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注意: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網路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如果張貼未經證實之內容,危言聳聽捏造貼文,該行為構成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1項5款,警方將依法傳喚相關網友到案說明,並函請地院予以裁罰。在網路憑空捏造、竄改PO文或擅自發布未經證實之訊息,而影響社會安寧秩序,都是觸法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而被害人還可依法提出誹謗的告訴
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而在網路上流傳者,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也就是說,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實施的該種行為均要承擔責任,其中包括在網絡上實施的相應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基本上只要對方有直指姓名或現實真人便可提告,若對方沒有指名道姓便不容易提告。如果對方所述確實不實,就是誹謗,可向警察堅持表示提告。
去報案要準備的東西:身分證、印章、案發的證據。如果是討論區可以直接存檔用PRINT SCREEN功能截圖下來,把網頁列印下來以後帶紙本去報案,建議把對方有侮辱之處的證據做記號劃線,下一步是到警局去做筆錄,以網路上妨害名譽為名要求報案即可,警員警請你幫忙做筆錄。必須詳系敘述經過協助警員寫紀錄。警員通常會請當事人檢閱內容如人事時地物是否正確無誤,會請你在簽名及勘誤處按指印。
筆錄結束警方會給你一份報案三聯單,請收妥,之後可以寫信給警方查詢一下偵辦的情況。
警政署查詢報案三聯單登錄網址: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sp?xdUrl=/wSite/DatabaseQuery/Report/LIQ01.jsp&ctNode=11912&mp=1
如果要查詢偵辦進度,建議先從縣市警局查詢就好。以網路提告的案件為範本,案發三個月後被提告的版友才被傳喚到分局作筆錄,八個月後才收到地檢署的偵查庭傳票。基本上如果被告有歉意,愛好和平的台灣人很多會選擇遞出撤銷告訴聲明。
發文紀錄也會有IP位置,有IP位置就有可能追到使用者,巴哈等需要登錄會員資料的地方更一定找的到。以我的情況,身為出版社的負責人,被公開造謠,就相對覺得已經間皆毀損到出版社的名譽了。
法律諮詢專線
中部 04-23756755、北部 02-29259978、南部 07-2819120、夜間 0905-471390
相關新聞案例:在網路遇到妨害名譽的狀況,該如何討回公道(握拳) 巴哈姆特
毀謗罪與加重毀謗罪
單就毀謗來看,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
1.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網路上被網友毀謗或公然侮辱時,《提告程序》怎麼走?毀謗提告流程。公然侮辱提告流程。毀謗罪提告。網路罵人被告。網路毀謗案例。網路妨害名譽。網路告人。網路罵人垃圾。公然侮辱證據。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