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罷工相關法規及條件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罷工為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此外,大法官釋字第373號指出,如果勞資爭議申請調解,經調解程序無效後,得依法定程序宣告罷工,以謀求解決,罷工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合法行為。
罷工前提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規定,自來水、電力、醫院、銀行等行業,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虞,因而這些行業要罷工前得經過勞資雙方約定的「必要服務條款」,確保這些行業罷工後仍能以最低限度的人力維持基本運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規定,教師、國軍及其所屬機關(構)是不得罷工的族群。此外,醫療業,醫護人員工會也要和院方約定好,加護病房及急診室等重症要正常運作。
勞工若想要進行合法罷工,得先組織工會。國內目前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都要達到30人以上門檻,才能合法發起罷工,常見的是是不同職業或產業工會彼此串聯對抗資方。
台灣罷工要經過哪些程序?
勞方、資方調解→調解失敗→工會會員投票→過半投票同意→取得罷工權
罷工程序:勞方與資方進行調解的過程,調解不成立後才能罷工,否則不能直接訴諸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即規定,「如果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勞資爭議調解時,雙方須先到各地勞工局(處)用行政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都沒達成共識,工會才往下個階段走,而且調解失敗後也不能立即罷工,還得先經過工會會員罷工投票通過。工會取得過半數會員的同意後,才能宣布罷工行動開始。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罷工預告期(prior notice of strike)
有些國家例如德國、美國、比利時,沒有明文規定,但有協商破局後的「預告期」,降低對民眾日常的影響。
各國罷工預告期
義大利:10天
加拿大:17天
英國:7天
愛爾蘭:14天
法國:2天
南非:2天
日本:10天
比利時:有預告期,但未明定時間
美國:有預告期,但未明定時間
德國:無明確預告期
南韓:有預告期,但未明定時間